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学研究
第一章绪论
他们还发现,政府如果采取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话,将会减小最低工资增长对于青年人就业的负效应。Abowd等(1999)研究了法国和美国最低工资增长与就业的关系,结果表明最低工资增长会引起就业减少。具体来说,法国最低工资每增长1%就会减少1.3%男性工人、1%女性工人的就业,美国最低工资每增加1%也会导致0.4%男性工人、1.6%女性工人的失业。Stigler(1946)通过失业效应模型发现,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政策,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干预,并且由于最低工资高于市场均衡工资,会导致企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使失业人数增加。Welch(1974)的两部门模型也认为,最低工资立法后,覆盖部门的就业会减少,虽然未覆盖部门的就业会增加,但它只能部分补偿覆盖部门中的就业损失,因此总就业水甲将低于最低工资实施前的情况。
二、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与国外相类似,我国学者也存在着最低工资阻碍或促进就业的争论。蔡坊(2005)认为由于中国劳动力的供给曲线相对于国外更为平坦,因而相同的最低工资在中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张五常(2002)就对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管制,它降低中国企业的竞争力,破坏工商业分红制度,因此虽然最低工资意图维护低收入者,但结果却使得这些下层工人找不到工作。薛兆丰(2004)也认为最低工资法不可取。理由是,市场供求是劳动力价格的唯一决定因素。政府强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竞争力削弱、劳动力大量失业等恶果。因而最低工资的规定要么得不到真正严格的执行,有等于无;要么适得其反,事与愿违。平新乔(2005)则指出,我国尚有65%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在当前农民收入畸低的情况下,他们会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从而使最低工资制度形同虚设。而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会提高民营企业用工的实际成本与违约成本,客观上削弱城镇就业量。而马扬、陈茁(1997),顾则徐(2005),杨涛、张丽宾、常凯(2006)则认为,最低工资一定程度的增长与就业的减少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最低工资制度更多的是一种保障制度,而非经济杠杆。它不但不会减少就业数量,而且还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社会公平。孙立-甲(2006)从社会学的视角指出了强资弱劳格局对农民工福利的损害以及这种格局的不可容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