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受评对象初评等级后,针对影响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一些特殊情形而调整信用等级的规定,分为等级调整和等级限制两类。
等级调整分为向下调整、向上调整两种情况。向下调整是针对评定对象经营行为中存在的负面影响,且不能在评分模板中如实反映的事项,调低其信用等级;向上调整是针对评定对象经营行为中的有利因素,且不能在评分模板中全面反映的事项,调高其信用等级。当受评对象存在等级向下调整情形时,不能向上调整信用等级,但向上调整的地区性因素不受此限制。
等级限制是针对评定对象存在重大的、恶性的、直接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情形进行一定的等级限制,当受评对象存在等级限制情形时,不能向上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当评定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至少向下调整一个级别:
(一)存在省联社《年度行业信贷政策掌握意见》规定的限制支持条件;
(二)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且情况继续恶化;
(三)出资方或经营班子发生重大变化,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
(五)评定时点的或有负债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
(六)存在偷逃税赋、受过行政处罚等不良公共记录;
(七)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出现积欠但未超过90天。 第十七条 当评定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