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类客户确定初评等级即可。
当X≥30%或Y≥30%时,基准对象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确定初评等级,其关联企业在初评等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当X、Y取其他值时,基准对象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确定初评等级,其关联企业在初评等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一个包括“+”、“-”在内的小等级。
当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虚假交易、与公允价格相差较大的交易等非正常关联交易,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初评等级应限定在BBB级(含)以下。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在确定集团企业、关联企业信用等级时,应重点对其经营风险、控制关系、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分析,依据定性判断的结果调整初评等级,通过审核流程最终确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社在确定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最终信用等级时,可参考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定期评级、实时评级和及时调整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定期评级的对象为与农村信用社有信贷存续关系的公司类客户,各县级联社组织公司客户部门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在每年一季度与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