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信用社权限范围内可向上调整1至3个小等级(包含“+”、“-”在内):
(一)上市公司及其收入占比超过30%的控股子公司;
(二)按照国标行业大类划分,在全省同行业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位;
(三)拥有政府授予的水、电、燃气、交通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
(四)上年度纳税额在省内各市州排名前10位;
(五)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净资产收益率超过8%;
(六)有利于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的地区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支持、市场竞争、产业配套、自然资源等;
(七)能够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的其他有利因素。
第十八条 评定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限制:
(一)评定所用财务报表虽经外部审计,但审计有保留意见并影响对其偿债能力判断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拒绝发表意见的,等级限定在BB级(含)以下;
(二)经营期限不满两个会计年度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连续两年为负值,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
(四)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提示曾经有过信贷违约记录,在已偿还的条件下,距评定时点超过5年的等级不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