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识别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优化客户结构,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管理文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 2006 95号),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川信联发 2007 132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影响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期偿付能力和意愿的各种定性及定量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受评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和评价,同时揭示受评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级评级人员应独立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受受评对象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保证受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