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关联企业等级初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首先确定一个公司类客户为基准对象,基准对象的确定顺序为在信用社存在有效评级结果、关联成员中实际控制方(最大出资方)、关联成员中经营规模最大。
(二)然后对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
(三)核算基准对象的关联企业评估时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基准对象的额度占比,用X表示。
(四)核算基准对象的关联企业评估时点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基准对象的额度占比,用Y表示。
(五)当X≤10%且Y≤10%时,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