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建设项目管理作业指导书
4、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人员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如同意使用分包单位时,应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A3表)上签认,并正式签订分包合同; 5、未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6、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程序见《程序框图》“六”;
(六)工程变更制度
1、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两类,分别予以处理 2、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是指在设计交底后或在施工过程中,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对工程的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法等提出对设计进行的修改与变更,需要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的;
(2)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时,应先提出书面文件报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单位出面与设计单位洽商,并将结果通报项目监理机构;
(3)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就了解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完成以下对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的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已有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序和困难程序;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单价或总价; 3)工程变更后对工期的影响; 4)工程变更后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和使用功能的影响;以上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同意此项设计变更,并与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单位进行协调;
(4)项目监理机构如取得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授权,在与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费用、工期、质量等所有方面取得协商一致后,建设、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文件上签认;如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力促建设、承包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如建设、承包双方在工程费用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以便于支付工程进度款;
(5)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编发设计变更通知单(重大或复杂的设计变更应出设计变更施工图纸,不得仅以文字说明代替),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审核,同意后交承包单位实施;
3、工程洽商 (1)工程洽商是对施工中的工程作法的改变、工程量的增减、临时用工等问题,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一般不涉及设计单位,或虽涉及设计单位但尚不构成设计变更;
(2)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
1)凡涉及设计单位的,应先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如同意时在工程洽商文件上签字,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凡不涉及设计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将工程洽商文件直接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2)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洽商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后,征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意见,同意后签认工程洽商文件,交承包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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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单位应将由于实施此项工程洽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书面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备案;
(3)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工程洽商
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与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协商并办理签认手续,处理步骤与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程序相类似;
(4)设计单位提出工程洽商凡不构成设计变更时,由设计单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与承包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协商并办理签认手续,处理步骤与承包单位提出工程洽商程序相类似;
4、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文件夹的执行情况,在总监理工程师未签认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文件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
5、工程设计变更签认程序见《程序框图》“十三”;
(七)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管理制度
1、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砖、防水材料、焊条、砂石、外加剂、保温材料等)建筑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规范、规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承包、监理单位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
2、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和性能试验单。且外观检查必须符合要求。双控材料(如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砖、型钢等)还应具备复试合格证书。为了保证质量,专业监理工程师除应对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外,还要根据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对进场实物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检的方法进行抽检,各项检验必须合格,否则不得用于工程,并将不合格的材料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
3、建筑装饰材料、暖卫、通风、电力、通讯、空调、自动控制、消防等工程的主要零配件及一般设备,应由供货单位提供样品,经建设、承包、监理三方人员共同检验,认为合格适用后才可订货,必要时也可对厂家进行考察;
重要的设备(如锅炉、电梯、变压器、发电机、电话总机、大型通风机、制冷机、空压机、压缩机、大型水泵、计算机及自控系统设备等)于订货前,承包单位必须会同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并验货(或审查产品样本,考察同类产品等),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承包、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厂家进行考察,达成一致意见后始可订货;设备到货后在安装前由承包安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共同检验,认为合格后方可开始安装;
4、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直接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承担责任。但在使用或安装前仍应由承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并做好记录。如认为合格时可用于工程,如认为不合格时应向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必要地时可向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文件作为备忘录;
5、重要设备的随机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单位妥善保存,任务竣工档案移交级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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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管理程序见《程序框图》“十四”;
(八)工程隐检、预检及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制度
1、工程的隐检、预检及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必须和重要的工作程序,监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并严肃对待,要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2、要做好隐检、预检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必须做好对工程质量的预控工作。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进行有目的地、有计划的巡视和检查,事先应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关键部位和重要部位的控制点。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并及时纠正不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不符合施工规范、规程、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所发生的问题;
3、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业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4、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 ,监理人员应拒绝签字,并严禁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一般而论的隐检、预检工作可由监理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重要的隐检、预检工作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一般而论的分项工程验收必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分部工程及重要的分项工程验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主持;
6、隐检、预检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 (1)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文件; (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文件; (3)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法规文件; (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 (5)有关的施工及验收技术报表及资料;
7、对于隐检、预检工程,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合格后填报有关报表及检查记录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核查合格后在原报表上签认,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合格时通知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后重新报验;
8、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申报,监理蓝天对报验的报表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完成的工程进行现场平行检验,如符合要求时应予签认;如不符合要求时不予签认,并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表)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或返修,整改或返修完成后行政机关报验。经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评定工程质量等级。采暖、卫生与燃气、通风与空调、弱电与自动控制、电气工程抚摸分项工程的验收签认必须在施工试验、测试完备合格后进行;
9、分部工程完成后,应将组成该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的报验资料汇总,并对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然后将所有有关报表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签认;
10、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如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分部工程,以及电气、设备安装的有关部分工程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报表资料,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承包、设计单位共同对现场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认可;
11、隐检、予检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见《程序框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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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建设项目管理作业指导书 (九)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1、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安全监理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建立定期的安全监理经验交流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393号文件】。
2、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安全资质证书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实行审核,审批、签字制度。
3、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安全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承包单位,并建立整改回复制度。
4、每月书面向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工程部反馈安全监理情况,发现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做到及时汇报。
5、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总监汇报。如在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
6、监理人员除做好本工程的安全内业管理外,还要经常检查承包单位安全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现场施工安全生产不得不到保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7、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十)工程项目监理月报编制制度
1、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每月均应编制监理月报,报送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
2、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本工程本月各方面的进展情况;向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汇报本月份在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建设各方之间关系所作的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教训;布置下月工作的重点;
3、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负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提供本专业或职务分工部分的资料与数据,总监理工程师审阅。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共同工作,分工协作,按时编制完成;
4、监理月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原则上规定次月5日前报送有关部门;
(十一)施工现场监理会议制度
1、监理例会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参加人员包括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驻现场代表、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如涉及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分包单位时可要求派员参加;
(2)会议的议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各方的意见选定,要密切联系工作实际,重点突出,议程紧凑,议题的主要内容有:
1)上次会议事项的执行情况,如未完成应查明原因及其责任人,并研究和制定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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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工程进展情况,并与计划进度比较,如滞后计划进度,则研究补救措施,同时制定下个周期的进度目标;
3)讨论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情况,存在的质量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 4)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讨论并制定改进措施; 5)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通报违约及工期、费用索赔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7)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8)其它当前急待解决的需要量在会上通报的或在会上研究的事项;
(3)项目监理机构各有关人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按专业或职务分工对上次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本次会议拟提出的问题提出建议。在监理例会召开之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会议,对如何开好例会作出布置和安排;
(4)监理例会召开完毕后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后,上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一份,下发承包单位一份。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题、上次会议落实情况及本次会议决议事项等。监理例会纪要是工程监理的重要文件,对建设各方都有约束力,并且在发生争议或索赔时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各项目监理机构都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2、工地专题会议
(1)专题工地会议是为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管理问题及专业协调工作而组织召开的会议;
(2)专题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承包单位提出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同意后也可召开;
(3)专题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的监理工程师主持,有关各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如水暖、电气、通风与空调专业召开的专题工地会议等;
(4)会议召开前充分作好准备工作,主要是:确定中心议题,确定会议参加人员,准备会议资料,落实会议地点、时间并发出会议通知,明确记录人员及中心发言人;
(5)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编写可参照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工程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出现的细小的质量问题,应尽可能在日常巡视、旁站监理和隐检、预检,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过程中及时解决。此外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可按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大工程事故三级处理;
2、对于一般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工程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产无写出质量问题报告,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实和研究,必要时要经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认可,确定处理方案,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严重缺陷,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此类质量缺陷应视为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过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核准后交承包单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4、重大工程事故是指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情况,对人身、财产、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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