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据的标准和规定的操作程序。认证规则包括认证适用范围、技术法规和标准、认证模式、人员能力、认证审核检查和检测通用或特殊的程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等内容。
属于认证新领域,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按照经备案的认证规则实施认证活动。
第二十五条(义务性规定)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进行认证时,需要核实认证委托人的法人资格以及其他资质情况,为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服务时,应当做到公开、公正。
认证机构应当不得以认证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由,拒绝提供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第二十六条(承诺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遵守国家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履行公正性、诚实信用、风险承担原则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公开规定)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等形式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实施认证。
认证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从业范围、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程序规定)认证机构以及相关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时,应当依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