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5年以上认证业务经历,无不良记录;
(二)具备从事所分包认证业务的能力;
(三)只能分包一个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并经认证机构授权;
(四)认证机构应当在对外宣传中明确所分包的认证业务,并承担因分包而引发的认证风险和法律责任。
因履行国际组织协议,经国家认监委确认后,可以分包两个以上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
第十六条(办事机构的设立)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办事机构,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认证宣传和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一)具有5年以上认证业务经历,无不良记录;
(二)具备从事所分包认证业务的能力;
(三)只能分包一个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并经认证机构授权;
(四)认证机构应当在对外宣传中明确所分包的认证业务,并承担因分包而引发的认证风险和法律责任。
因履行国际组织协议,经国家认监委确认后,可以分包两个以上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
第十六条(办事机构的设立)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办事机构,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认证宣传和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