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四)分支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分支机构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每类管理体系认证至少应具有2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从事产品、服务认证的机构,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注册或确认的专职检查员;
(六)分支机构名称体现其与所属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
(七)子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注册资金应达到50万元并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八)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扩项和分包)认证机构扩大认证业务或者分包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