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7)

雨未停天未晴 分享 2021-06-02 下载文档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应当自设立办事机构之日20日内,向设立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书;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文件(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三)具有健全的办事机构的管理制度,认证机构与办事处签署的授权文件及相关责任文件;

(四)办事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从业证明等材料;

(五)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从业证明等材料;

(六)未设在认证咨询、培训机构或者挂靠在其它法人单位的证明和承诺书;

(七)不从事认证审核等认证活动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代表机构)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 认证机构除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得设立其他形式的从事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机构;已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和方式设立下属机构。

第十九条(变更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领《认证机构批准书》:

(一)认证机构变更投资者、合并、兼并或者分立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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