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三)认证机构变更批准认证业务范围的。
第二十条(名称规定)认证机构名称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标准”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文字表述,英文名称应为中文名称的音译或者意译。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正性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要求)认证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合同受理、组织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等认证活动。
第二十三条(代表机构要求)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以从事其所从属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相关认证宣传和推广活动,不得订立认证合同、代收认证费用、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等,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在资产或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认证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规则是指为实施具体类别的产品、服务或管理体系认证所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