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要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公司在每年汛期到来之间对各矿进行一次防汛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第十三条 使用中的观测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存,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水沿钻孔灌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十四条:加强井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每月由科长组织地测人员对井下各头面进行水情水患分析排查,会同技术、安质部门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办法和实施时间,向总工程师汇报,纳入计划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地质、测量工作,矿图填绘要及时、准确,内容要齐全。躲避洞、水窝子、绞车窝要填绘清楚。地质工作要多做分析,探索水文地质规律,提高预测水平,体现地质工作的超前性、预测性。
第十六条:搞好地质“三书”编制工作。水文地质部分既要有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水量预计,又要有防治水措施。防治水措施要具体,便于操作。
第十七条:受顶板水及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将积水情况排查清楚,填写水情水害预报,并进行探放水工程;受底板水威胁的工作面,必须施工专门水文观测孔或巷道疏水降压,确保无水患威胁时,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八条:严格按矿井设计和上级批准的开采上限进行回采。浅部采掘工作面,必须留足防水煤柱,以防第四系水溃入井下。各种保护煤(岩)柱若有改变,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井下井巷出水点的位臵及其水量、范围、标高和积水量都必须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地测每月应测量井巷主要出水点水量、全矿正常涌水量,及时填绘到相关曲线图上。对出水不稳定的地点要进行分析,保证观测次数,提出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通过每个钻孔时,要预先分析钻孔的导水性,必须坚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