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建立健全排水系统,增强抗灾抢险能力。仰采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完好、成套的排水设备,排水管路直径要与水泵相匹配,满足排水需要,否则,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四条: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水仓的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二十六条:地测要做好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工作,要始终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原则。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有专门的设计与防治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凡煤2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对其上方采过的煤1工作面进行分析,对采
空区积水进行打钻探放。
第二十八条:探水眼的布臵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等在探放水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做好安钻探水前的准备工作,确定主要探水孔位臵时,应由地测和负责探放水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数目以及钻孔深度。
第三十条:正式探水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孔口管的长度,应根据水压和围岩性质在探放水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钻进过程,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第三十六条:钻孔放水前,必须计算钻孔的最大涌水量。机电科、运输队及相关生产单位应根据地测提供的水量,安装排水设备和相应管路。
第三十三条:钻孔放水时,应及时投孔,定期进行水压观测,并做好记录;水量突然变化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