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能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