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轻工行业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设计中,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过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管理技术问题,或解决过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曾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2项以上。
八、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轻工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地级以上市轻工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1项,或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前5名),项目已通过立项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鉴定或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