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下一篇:沪教版小学语文三年级下册全册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