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森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臵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2%以内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30%以内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30%以上的对外投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