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表》(详见附件 6、7)。
(2)消防设计文件。具体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 号,)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8)。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涉及内部装修设计的,还需要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筑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设置消防设施的建筑,需提供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或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涉及建筑内部装修的,需提供相应合格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变更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的补办方式。其中: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必须与申报项目的名称相符。
(2)仅限上述第 5 款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以外的已建房屋适用。
(3)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或《复查意见书》(仅限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且无改建、扩建或重新装修行为的,可凭当时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或《复查意见书》(仅限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替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办理条件:已建房屋业主在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并足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依法、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详见附件 9、10)。
四、进一步明晰市镇两级运作规程
(一)调整镇街初审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已建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先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已纳入市城市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