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
定》的通知
(东府[2009]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已建屋补办《房地产权证》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 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年 5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如原《实施细则》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一、进一步明晰补办《房地产权证》的适用范围
(一)对补办《房地产权证》的适用范围,变更明确如下:凡属于 2008 年 5月 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且已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私人住宅),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适用本细则(注:省属、市属资产未完善产权手续的,如符合本细则确定适用范围,能够满足本细则的各项补办条件,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权属单位向属地镇街提出补办申请。其中,市属资产的权属单位要求统一登记为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
(二)在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