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9)

偏执的傲 分享 2021-04-05 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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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而是在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①我国学界有人概括其特征, 认为“公司人格否认”语意昭示如下特征:(1)公司业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2 )公司人格否认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是典型的个案否认,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3)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之责任, 希望藉此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责任的再分配。②因此,“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 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迄今为止,公司人格否定这一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纵观中外理论及立法实践,笔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或否定公司有限责任,并追究股东责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有三:首先,本质的否定性。即公司人格否定从本质上看是对公司有限责任或独立人格的否定。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否定,补救公司有限责任的固有弊端,让那些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法律、损害他人权益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显明,公司人格否定的这一特征,对严格强调公司有限责任的公司立法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强的刺激。第二,效力的局限性(特定性)。公司人格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消灭,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具体的场合和时间,或者说只能就事论事,一旦特定事项处理完毕,人格否定即不再继续发生效力;即使在适用人格否定期间,公司在其它方面仍可能拥有独立人格。因此,公司人格否定不同于公司的解散、注销、撤销或破产。在此意义上,公司人格否定又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根本否定,而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补充,二者在运作上可以协调。第三,适用的法律性。即公司人格否定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要通过立法严格规定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即使在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这一制度时,也较为谨慎,法院所掌握的条件也相当严格。“公司人格否认”所表达的事实是,在个案中,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暂且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在这里,无视公司人格只是表象,是为达目的所采取的手段,而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才是实质、目的。

②〔日〕森木溢.法人格的否认[J].外国法译评,1994..87 范健.公司法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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