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8)

偏执的傲 分享 2021-04-05 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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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有限责任为那些既享受其庇护,又有可能操纵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超常利益,欺诈相对人打开了方便之门,阻碍了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在现代社会,因产品损害、环境污染、交通医疗事故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己相当普遍,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的债权人。作为这些危险制造者的公司,理应负相应的责任,但一个公司拥有的经济实力与其造成的重大危害相比非常有限,使得公司难以承受巨额赔偿,而有限责任制又使得受害人在公司之外再无请求的对象。因而,有限责任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它只是保护了投资者,而不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规范功能和向侵害人分配损害风险、填补受害人财产利益损失作用的发挥,甚至沦落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这必将会形成极不公正的结果。

有限责任的这些弊端无一遗漏地也体现在独立人格上,并令其在现实中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对此,人们并非视而不见,但由于当时规模经济的发展对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迫切需求,而人格独立的维护又是这一企业形态存续和正常运作的关键前提,因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独立人格的这一负作用被刻意回避了。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对公平交易、安全交易、市场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滥用公司人格现象的愈演愈烈也对司法的公正性提出了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开始重新考虑对人格独立的评价,不再片面强调对公司人格的绝对尊重,而逐步转向于重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序,并在个别案件中勇敢地刺穿了公司面纱,责令股东承担适当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便由此产生了。

1.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日本学者鸿常夫在对日本著名的法人人格否认案的判决进行评说时,揭示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和机理。“所谓法人格否认(即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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