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20)

偏执的傲 分享 2021-04-05 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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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分离。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财产独立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债权人也必须遵守并接受这一法律性质的规定,不能因公司债务提起针对公司成员责任的诉讼。这些当时被称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实体原则”无疑影响了英国公司法人人格理论的发展与繁荣,使得英国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实践较晚,而当时确立了公司“面纱”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被一些学者称为“不幸的,后患无穷”的判例。 在英国,公司作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独立法律主体,在其“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不可避免地造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混乱危险,然而英国受其“公司人格独立的实体原则”的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即便面对滥用法人人格的混乱,对此问题的态度也相当保守,并不轻易授予公司债权人直接追究公司股东责任的权利。虽然英国法律界一直都认为“立法机关可以锻造一柄能砸开公司外壳的重锤,甚至无须借助于此锤,法院时刻准备好作砸开公司外壳之尝试。”但比起美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英国这一原则的实施要晚的多,并且理论探讨及重视程度也远不如其他国家。尽管如此英国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实践中,仍不失其特色之处,其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该原则进行了规定,以免法官滥用司法审判权。例如关于股东法定人数的规定、关于诈欺交易的规定,公司集团的规定以及课税的规定等,并且除在成文法中规定否定公司人格的具体场合外,英国判例也起到了指导作用,例如在“库恩尼哥诉唐纳斯马殊”一案中,法院否认了由一家英国公司和敌方侨民签定的一份合约的效力,并指出:任何以注册公司的名义在敌对国家所进行的活动,均不视为公司的行为;任何敌对国家的人代表 公司进行的活动也不能视为公司的活动。

在达比一案中,英国法院判定当公司被作为作恶的工具,以达行为人之非法目的时,那么公司的行为就被视为以实现该非法目的而组成该公司的人的活动,公司的面纱就要被揭开。此外,“揭开公司面纱”存习惯法上也有所体现,如果公司明显是假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伪装诈欺或帮助逃避法律责任,那么法院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公司的责任。

2.3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

在德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被称作“直索”责任,也被认为是严格责任,在涵义上均与英美国家“揭开公司面纱”相同,即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不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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