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8)

偏执的傲 分享 2021-04-05 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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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进行经营,公司的数量获得了惊人的发展,使得19世纪最后的25年成为公司法人制度走向成熟的辉煌时期。被评论家称之为“公司的时代”。但是,公司的大量兴起,自然导致鱼目混珠、良芳难分。特别是当公司的规模迅速扩大,使公司在美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时,有人提出,“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存在如此不受限制的公司权利”。美国钢铁公司自 1901年成立时拥有14亿美元的资本,是美国出现的最早的10亿美元的公司,规模扩大使垄断不可避免的出现。垄断的横行使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暴露出来,而当时的公司法律却对此无能为力,而且在控制公司滥用权利方面还忽略了社会利益问题。这一切都严重危害着美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美国法院率先创设了这一法理。

事实上,在美国,早在1809年的一个判例中,揭开公司面纱的问题就已初露端倪,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为维护联邦法院的司法审判权,用揭开公司的面纱来确定公司背后股东的个人身份,但当时,该判例还不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而仅仅是该法律制度的一种萌芽。美国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真正创立源于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美国法院明确表示,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原则上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被承认的,但法人的特性若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成为犯罪抗辩的工具,法院将考虑无视公司人格的单一实体性而直接追及在公司“面纱”掩蔽下的股东个人责任,以防止欺诈和实现衡平。①针对公司法人格滥用问题,美国“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主要考虑适用的是“诈欺”、“滥用”和“侵害公共秩序”等因素,与此相适应,“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规避法律型,即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形式来规避法律上应履行的义务;二是规避契约义务型,即利用公司行为规避所订立的契约,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三是诈欺债权人型,即利用公司的形式来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逃避财产被强制执行。到20世纪40年代时,美国“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而且特别注重公司人格在特定情形下是否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是否将公司作为一种“工具”,即当公司已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时,将“揭开公司面纱”,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此外,美国“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特色更多地体现在母① 朱慈蕴.公司法人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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