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 )。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和( ),确保( )和( )安全。
第十七条 ( )根据需要设置( )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 )设置接收( )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 )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 )教育的学校(班),对( )残疾、( )残疾和( )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 )、( )、( )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 )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 )、( )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 )根据需要,为具有( )规定的( )的适龄少年设置( )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 )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 )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 )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 )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学校和( )学校。学校不得分设( )和( )。 (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 )。
第二十三条 ( )依法维护学校( ),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 ),为学校提供(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制度和( )机制,对学生进行( ),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 )。
( )定期对( )进行检查;对需要( )、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