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由( )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依法给予( )。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 );对( ),依法给予(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 ),由(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 ),由( )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 )、( )或者其他(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 )、( )、( )或者( )的( ),(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
第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 )。
第三条 教师是( )。教师应当(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