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 )和( )。国家实行( )与( )相分离。任何( )和(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 )的活动。
第九条( )有受教育的( )和( )。公民不分( )、( )、( )、( )、( )、( )等,依法享有( )的受教育( )。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 )和(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 )发展教育事业。国家( )和( )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和社会进步的( ),推进教育改革,促进( ),( )和( )。
国家( )、( )和( )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少( )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和( ),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和( )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 )领导下,由( )。高等教育由( )、( )、( )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 ),( )、( )全国的教育事业。(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和( )应当向( )或者( )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 )、( )、( )、( )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 )。学制系统内的( )和( )的设置、( )、( )、( )、( )等,由( )或者( )。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 )、( )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 )或者( )以及有关( )和( )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 )并( )规定年限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