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 ),根据( )和(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 )。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 )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
国家建立( )机制,保证( )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 ),实施(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 )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 )、有( )、有( )、有(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 )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 )、民族、( )、家庭财产状况、( )等,依法享有( )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 )接受义务教育的( )。
适龄儿童、少年的( )应当依法保证其( )接受并完成( )。 依法实施( )的学校应当按照(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 )。 ( )和( )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 )和( )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地区、( )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 )的和(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 )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省、( )、(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管理的体制。
(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 )、( )以及义务教育( )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或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