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29)

听风细雨 分享 2021-06-02 下载文档

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讨论任免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在干部考核工作中,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或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六)长期不归集应存档的人事资料,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事档案资料不全的,给予罚款处理或警告处分;
(七)发现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纠正、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八)利用职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他人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应报批立案的案件隐瞒不报的;
(二)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对信访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四)执法监察或其他监督检查活动中,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或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的;
(六)对案件、信访件调查或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严重失实的:
(七)发现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问题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的;
(八)对上一级监察部门要求查处的案件或要求予以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九)对已发现有问题的监察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经立案、错误事实见面和案件查处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的;
(十一)对下级行请示、报告的重要事实、案件或重要线索置之不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的;
(十二)阻挠、刁难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的;
(十三)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报
告或有意压件的;
(十四)逾期一个月报送案件的;
(十五)对已经立案或发现重大线索的案件隐瞒不报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1 00万元以上重大案件或重大案件线索隐瞒不报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发生案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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