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决制度,未经协商、调解和裁决,直接对外诉讼的;
(二)内部经济纠纷的当事行,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严重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
第十七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二)操作人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
(三)操作人员离岗不按规定退出系统的:
(四)未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的;
(五)操作员岗位变动后不及时更改其操作权限的;
(六)违反机房设施及主机、网络等关键设备保养、检修和维护规程的;
(七)违反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管理规程的;
(八)违反规定,在生产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或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的;
(九)违反机房管理制度,擅自允许无关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十)违反运行管理制度,擅离机房,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监测、监视或者监控的;
(十一)违反软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在操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做数据备份和存放备份数据,备份介质管理混乱,或者未经批准进行销毁的:
(二)违反系统升级、系统变更和应用软件投产规程的;
(三)投入生产的软件版本管理混乱、资料不全的;
(四)将属于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者文档资料丢失的;
(五)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六)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随意将系统管理权限下放给一般操作员的;
(七)在发生故障时,未按操作规程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将密钥、口令信息外泄的;
(二)将计算机系统有关配置参数外泄的;
(三)擅自在生产系统中调整系统参数、更改应用程序和业务数据的;
(四
)擅自修改业务数据、统计信息或将上述机密资料外泄的;
(五)越权操作的;
(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将业务用机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的;
(七)应用非法软件或进行非法操作,对系统造成损害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