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 41/1984 机动车——乘用车前部和后部保护装置(保险杠、吸能装置等)及其试验方法 GS 40/1984机动车——碰撞(结构)强度
GS 38/2005机动车——侧面挤压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三部分A 侧面碰撞) GS 39/2005 机动车——结构强度试验方法(第四部分 顶部强度)
GS 36/2005 机动车——碰撞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一部分 前部正面碰撞)的有关技术要求 GS 36/2005中给出了方向盘位移测试、正面偏置碰撞A、正面全重叠碰撞B,共3种试验方法,其中只要求车辆进行其中的任意2种试验即可;其中第一种转向柱位移测试的主要试验条件是:正面0o刚性壁障速度:48.3~53.1km/h;第2种假人性能测试A的试验条件为:正面偏置40%重叠率碰撞,与ECE R94.01基本相同;第三种假人性能测试B的试验条件是:正面0o刚性壁障,速度:48.3~53.1km/h,评价指标与GB 11551基本相同。
GS 36/2005的主要考核指标有:碰撞偏移量不超过±300 mm;假人伤害值;转向柱后移量;门的开启性能;假人可否顺利取出;燃油泄漏量。
GS 36/2005适用的车型为:第一种试验是乘用车、MPV、Truck & Buses, 车辆总重不超过4500kg,空载质量不超过2500kg;第二种试验是乘用车、MPV,整备质量小于2500kg;第三种试验是:乘用车、MPV,整备质量小于2500kg。
GS 36/2005种的第三种试验方法与我国国标GB11551-2003比较稍有不同,GB11551-2003规定碰撞速度48~50km/h;碰撞偏移量不超过±150 mm;无转向柱后移量测量要求;同时规定碰撞中燃油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5分钟内平均泄漏速度不得超过30g/min;并且假人伤害值考查略有不同。
我国企业目前生产的一般中级轿车、mpv、suv能够满足GS 36/2005要求,经济型轿车也大部分满足要求。
GS 38-C/2005 机动车——碰撞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三部分C 移动壁障的侧面碰撞 按照欧洲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GS 38-C/2005 完全参照欧洲侧撞标准ECE R95。试验条件主要有:以一个移动壁障(950kg)从侧面撞击汽车、二者夹角90o、撞击速度50km/h、撞击偏离量25mm;主要测量指标有:假人胸部伤害值、门的开启性能、假人可否顺利取出、是否存在可造成伤害的突出物、燃油泄漏量。主要使用车型有:乘用车、MPV、轻型货车、总重小于3500kg并且最低座椅的R点与地面的距离不超过700mm的车辆。GS 38-C/2005与国标GB 20071-2006基本一致,国标规定得更详细一些。 GS 38-B/2005 机动车——碰撞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三部分B 移动壁障的侧面碰撞 按照美国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GS 38-B/2005完全参照美国侧撞标准FMVSS 214。主要试验条件是:以一个移动壁障(1367kg)从侧面撞击汽车,二者夹角63o,碰撞速度53.6km/h;主要考核的技术指标有:假人胸部伤害值、门的开启性能、燃油泄漏量;主要是用车型为:乘用车、MPV、轻型货车和客车, 最大车重不超过2722kg,不包括Walk-in vans、Motor homes, dump trucks,救护车,紧急救援车和装有轮椅升降的车辆。GS 38-B/2005与国标要求有很大差异,我国有个别企业生产的没有匹配侧气囊的经济型汽车达到GS 38-C/2005要求有一定的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GCC认证要求车辆按照GS 38-B-2005 美国式的侧撞标准和GS 38-C-2005欧洲式的侧撞标准的两种试验方法只需做一个即可。
GS 37/2005 机动车——碰撞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二部分 后部碰撞)的有关技术要求 GS 37/2005给出了两种试验方法,第一种与FMVSS 301基本相同,其试验条件是使用1814kg的移动壁障从尾部撞击车辆,撞击速度48km/h,偏离量150mm ;其主要测试参数为燃油泄漏量;适用车型为总重小于4500kg的乘用车、MPV、载货汽车和客车。
第二种试验方法与欧洲标准ECE R32相同,其试验条件是使用1100kg的移动壁障从尾部撞击车辆,撞击速度35-38km/h,偏离量300mm;其主要的测试项目为:最后面的座椅R点到车身上不会发生变形的部件的纵向距离,门开启情况,可能造成伤害的刚性突出物,.不使用工具能否开门;其适用车型为:总重小于4500kg的乘用车和MPV、载货汽车和客车。
GS 37/2005与我国GB 20072-2006相比的不同处为:GB 20072-2006的碰撞速度50±2km/h,比ECE R32的撞击速度更高,GB 20072-2006不要求测量最后面的座椅R点到车身上不会发生变形的部件的纵向距离。
GS 41/1984 机动车——乘用车前部和后部保护装置(保险杠、吸能装置等)及其试验方法的相关技术标准。
GS 41/1984中规定,用碰撞器以4km/h和2.5km/h的速度撞击前后保险杠;主要测试的项目是:照明和信号装置工作正常,引擎盖、车门和行李盖应该能够正常打开,燃油、排气、制动系统应该工作正常;GS 41/1984主要适用于乘用车;该标准与GB 17354-1998基本一致。 GS 38/2005机动车——侧面挤压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三部分A 侧面碰撞)。
GS 38/2005的试验条件是:以一个直径300mm的柱状体(最低高出车门窗下沿12mm)沿车门中心以12.7mm/s速度挤压;测试的项目为:记录积压过程力与变形量的曲线。当车门受到等于所测试汽车负载2倍的侧面碰撞力或31.15KN(无论何者较小)时,所试验轿车的任何侧门的最大位移不应当超过460毫米;其使用的车型为:乘用车、MPV、轻型货车,最低座椅的R点与地面的距离不超过700mm的总重小于3500kg的车辆。
GS 39/2005 机动车——结构强度试验方法(第四部分 顶部强度)
GS 39/2005规定的试验方法为:纵轴在水平位置以下成一个5o的前倾角,横轴在水平位置以下横轴外侧成一个25o的角,下表面与汽车车顶接触的点离试验装置纵轴前倾的最末端距离是250mm;垂直于试验装置下表面(与汽车车顶接触的面 )朝下施加一个压力,速度不超过13mm/s,直到等于试验车辆负载的1.5倍或者22.24kN中较小的一个;达到该值的压力所花费的总时间不得超过120秒钟。规定的限值为:当受到等于路缘负载1.5倍的力或22.24KN(无论何者较小)时,轿车车顶内所试验零件的最大位移不应当超过130毫米。适用车型为:轿车(根据40/1984定义:包括驾驶员在内等于或少于9人的除多功能车以外的机动车 )。 GS 40/1984机动车——碰撞(结构)强度的主要技术要求。
GS 40/1984规定了GS 36 、GS 37 、GS 38 、GS 39几种碰撞标准的有关术语、说明及其相关技术限值。
5.3.5 GCC认证中有关车辆环保的技术要求
GCC认证中有关车辆环保的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 GS 144/SASO 672机动车-重型柴油车气态污染物排放限值
GS 145/SASO 673机动车-重型柴油车气态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第1部分:排气污染物测定 GS 146/SASO 674机动车-重型柴油车气态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第2部分:排气烟度测定 GS 1040/2000 轻型柴油车大气污染物的限值
GS 1041/2000 轻型柴油车大气污染物的试验方法——第一部分 气体污染物
GS 1042/2000 轻型柴油车大气污染物的试验方法——第二部分 颗粒(烟度)污染物 GS 1680/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的大气污染物限值
GS 1681/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一部分 冷起动排放) GS 1682/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二部分 一氧化碳排放) GS 1684/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四部分 曲轴箱通风排放) GS 1685/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四部分 控制环境耐久排放) GS 1683/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三部分 碳氢排放) GS 1624/2000 机动车——噪声
1.涉及重型柴油车辆及发动机排放的技术标准
此类主要有三个:GS 144/SASO 672机动车-重型柴油车气态污染物排放限值、GS 145/SASO 673机动车-重型柴油车气态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第1部分:排气污染物测定)、GS 146/SASO 674机动车-重型柴油车气态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第2部分:排气烟度测定),这些标准适用
于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柴油车及所装用的柴油机。
GS 144/SASO 672规定的排气污染物限值为:CO 11.5g/kWh、HC 3.5g/kWh、NOx(NO2) 18g/kWh,限值比现行国标要求宽松。
GS 145/SASO 673与GB 17961-2001和GB 3847相比:排气污染物中除试验燃料中十六烷值、含硫量、10%蒸余物残碳(康式)不同,其余要求均与国标相同。
GS 146/SASO 674参照的是美国联邦法规第40篇86部分第I分部的法规要求,排气烟度限值要求在发动机加速方式期间,平均读数不应该超过20%、在发动机拖挡行驶方式期间平均读数不应该超过15%、在2种方式尖峰负载期间,读数不应该超过50%;排气烟度限值要求试验方法和符合性判定方法与GB 均不同。 2.涉及轻型柴油车辆排放的技术标准
此类主要有三个:GS 1040/2000 轻型柴油车大气污染物的限值、GS 1041/2000 轻型柴油车大气污染物的试验方法(第一部分 气体污染物)、GS 1042/2000 轻型柴油车大气污染物的试验方法(第二部分 颗粒(烟度)污染物),这些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柴油车及所装用的柴油机。
GS 1040/2000与GB 18352.1-2001中与4.1条差别在于污染物单位不同(GS的单位是g/test),GS 1040/2000关于烟度的规定与GB 3847-1999第16.3条款完全相同。
GS 1041/2000与国标GB 18352.1-2001的第C6条和GB 18352.1-2001中第CB3.3条款相比有所差异,GS 1041/2000仅进行1部运转循环,国标要求运行1部和2部运转循环;GS1041中以50km/h的转鼓吸收功率设定,GB中以80km/h的转鼓吸收功率设定。
GS 1042/2000种关于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的规定,与GB 3847-1999附录C基本相同;GS 1042/2000中关于自由加速烟度的有关规定,与GB 3847-1999附录D基本相同。 3.涉及汽油车辆排放的技术标准
此类标准主要有6个:GS 1680/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的大气污染物限值、GS 1681/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一部分 冷起动排放)、GS 1682/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二部分 一氧化碳排放)、GS 1684/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四部分 曲轴箱通风排放)、GS 1685/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四部分 控制环境耐久排放)、GS 1683/2000 机动车——无铅汽油车大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第三部分 碳氢排放),GS 1682/2000的适用于所有汽油车,其他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轻型汽油车。
GS 1680/2000 中规定了排气污染物限值、怠速污染物限值、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曲轴箱
污染物排放限值、耐久排放限值,GS 1680/2000 中排气污染物限值与GB 18352.1-2001和GB 18352.2-2001相比第一类车限值相当于中国第二阶段限值的1.2倍、第二类车限值相当于中国第一阶段限值的1.2倍,GS 1680/2000 中怠速污染物限值与GB 14761.5-1993基本相同,GS 1680/2000 中耐久排放限值与GB 18352.1-2001和GB 18352.2-2001相比第一类车限值相当于中国第二阶段限值的1.2倍、第二类车限值相当于中国第一阶段限值的1.2倍。 GS 1681/2000与GB 18352.2-2001附录C基本无区别。
GS 1682/2000中 4.5.5.1条:怠速转速为发动机可以达到的怠速转速或制造厂推荐转速减去100r/min,两者取大值;4.5.5.2条:高怠速转速是在怠速调整螺钉调节范围内发动机能够稳定的最大转速;或制造厂推荐的转速加上250r/min;对于自动离合器为离合器结合脱开的临界转速。与GB/T 3845-1993不同点:CO的浓度计算方法不同,GS标准要求同时测量CO和CO2的浓度并进行计算。比现行国标要求宽松。
GS 1684/2000与GB 18352.2-2001附录D基本无区别。 GS 1685/2000与GB 18352.2-2001附录F基本无区别。
GS 1683/2000与GB 18352.2-2001附录E基本无区别,GS 1683/2000生产一致性检查没有脱附试验的要求。
4.涉及车辆外部噪声的技术要求
涉及车辆外部噪声的标准为:GS 1624/2000 机动车——噪声;主要测试项目是匀速行驶(50km/h)车外噪声、加速行驶车外噪声;主要技术限制为:9座以下(含)乘用车:柴油79分贝、汽油78分贝,9座以上客车:发动机功率150kw以下81分贝、150kw以上84分贝,货车:发动机功率75kw以下82分贝、75kw(含 )至150kw(不含)84分贝、150kw(含)以上85分贝;试验方法与GB/T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T 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基本相同。
5.3.6 GCC认证中关于车辆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1.关于蓄电池的技术标准见下表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相关的规定 我国产品状况 我国电池产品应做GS 34铅酸蓄电池 与GB5008.1.2.3相比GCC标准多了以下要求: GS 35 铅酸蓄电池1、对外观的要求;2、材料的要求;3、电池应提供可输适应性的改造(尤的试验方法 出插头或具备输出系统;4、电池应封闭在一个防酸的坚其在材料、泄漏、SASO 1919 车辆及固的容器中;5、电池如果重于30KG应有手柄;6、电池水消耗、标记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