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
单位与尚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或数个单位与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相勾结而实 施的共同犯罪。
认定此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应注意两点:一是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的构成, 其中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单位和自然人须有法定资格,否则不可构 成;二是刑法规定,单位只能构成法定特种犯罪,自然人可构成所有的犯罪。 因此,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只能是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超出此范围,即 不存在这种共同犯罪。
对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同样须分清各方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此 基础上,依照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但刑法对 单位与尚然人的处罚是不同的。
五、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只处 罚单位。刑法学者何秉松指出:无论是两罚还是单罚,也无论是单罚制中的任 何一种情况(只处罚法人或只处罚自然人),受处罚的都是犯罪主体,即直接 实施犯罪的人,而绝非其他没有犯罪的人,这里不存在任何替代他人受罚或把 刑罚转移他人的情况。因此,把单罚制称之为代罚制或转嫁制是不正确的。⑦ 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代罚制或转嫁制的称法虽然形象, 但却给人一种“代人受罚”的感觉,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易生误解。双罚 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
多数人认为双罚制比单罚制更为科学。理由是:第一,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 的主体,它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把责任推卸或 转嫁给个人。另一方面,单位毕竟是自然人的组合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有权代表单位作出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对自己 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这种责任全部推脱或转嫁给单位; 第二,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能够反映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评价。
本文认为,以上观点是有道理的。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犯罪是以单位形式实施 的,但是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主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 罚,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据此, 刑法规定少量单罚制是可以的。这种情况如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 资产罪、私分罚没财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