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监察部门反映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中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等行为。
(五)流程。镇直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将排查情况按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公共卫生和群体性事件四类分别建档造册。档案要专人管理,随时备查。
镇直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能及时化解处理的要及时化解处理,一时不能化解处理的要制订化解处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解处理的目标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质保障;具体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的时限和要求;日常管理规范和应急预案。
镇直各单位应定期及时地将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分类汇总报送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办,并由其分类汇总报送市政府。
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对上报的需要协助处理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专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上报工作。
(六)监督。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直各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法规报请市政府严肃处理。
(七)奖励。对举报风险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并查证属实的,市政府及相关机构将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八)惩戒。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镇直各单位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定期排查上报风险隐患、不积极治理化解风险隐患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可以处理化解的风险隐患转化为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二)报告时限。事发地和相关单位接报的,应立即组织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0.5小时内向镇政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