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变更程序
(一)由县级国土资源局批准的
涉及各分项工程位置调整的、变更工程量在项目总投资的3%以内的,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批准。
由变更诉求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监理方核实签署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后,向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变更批准后,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与预算调整对比表、变更后规划图、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等应及时上报市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由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的
涉及新增耕地面积、总预算调整或变更工程量达到项目总投资3%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
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向市级国土资源局申报,市级国土资源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审查,必要的应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区现场核实,根据审查论证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变更批准后,项目变更方案及附件、评审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等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的
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调整的,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由变更诉求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监理方核实签署意见,由项目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变更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后,向项目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