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变更的,是否出具合法有效证明;
(6)变更后投资超原批准预算的或变更内容不能使用项目资金的,是否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7)与其它项目投资重叠的,是否附有其它项目批准文件; (8)客土取土证明是否由取土区的土地权利人出具; (9)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是否有县级国土资源局对补充、完善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出具的审核意见。
3. 审查变更方案合规性。
(1)设计变更中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预算总额的应符合皖国土资[2009]155号和皖国土资[2012]303号文件有关要求;
(2)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相关原则。 4. 审查变更方案编制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
(1)项目名称是否正确(与批复文件是否一致),变更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2)变更设计中有关项目位置、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等数据、工程内容等有关变更情况、变更程序说明是否正确;
(3)是否分单项工程说明变更理由;
(4)变更后的设计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省颁布的工程设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