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等,要有授权才合法。
第二,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宗旨:在积极推进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开发的同时,维持海洋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产能力,维护海区的两性生态平衡不被破坏并能得到改善。
凡是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允许适度开展下来活动:生态养殖、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生态旅游、休闲渔业、无害化科学实验、海洋教育、其他。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第五章的重点】
一、土地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重中之重】 (一)土地利用与保护: 1、一般规定:《土地管理法》
(1)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原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和集体。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重点),规定在《土地管理法》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都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最高效力】
2、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重点) 【简答】
(1)耕地占补制度:严格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要开垦相当数量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省级政府应严格确保本区划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减少,由国务院责令限期开垦相当的耕地。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包括: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⑤其他。
※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第一次讲到乡镇一级】,由县级土地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 各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耕地使用管制: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取土、采矿、建窑等,违者,县级土地部门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5)开发未利用土地及三荒土地管理:鼓励 (6)鼓励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
(7)土地复垦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县级以上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用于土地复垦,罚款。 3、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1)建设用地征收管理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单选】 征收其他土地,由省级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交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政府。 (3)控制乡镇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向县级以上土地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二)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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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的方针: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2、管理体制:分部门分工负责+政府统一管理。国务院水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3、水土流失调查及水土保持规划:
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部门实施。 4、水土流失预防的法律规定:
(1)防范性措施: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措施
(2)禁止性措施:①禁止在塌陷、滑坡或泥石流危险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③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④禁止采集发菜(涵养水源的重要植物)。 (3)控制性措施:①林木采伐合理;对水源涵养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②在25度以上陡坡种植经济林的,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防止水土流失。在5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等,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例: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的度数是25度以上。 (4)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预防措施:
①选址时,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②在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或者编制了未经批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 5、水土流失治理的法律规定:
(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及管护制度: (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3)生产建设者的治理责任: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二、森林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重要) (一)一般规定:
1、森林利用与保护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政府设专职或兼职负责林业工作。 有关政府在林区可以设立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森林资源,代行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特殊】 武警森林部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2、森林资源权属:
国家所有权: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的职能由国家授权给林业部门、国有林场、采育场等行使。 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地属于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各项内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
个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荒山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
公民不享有森林或林地的所有权,公民只能是林木的所有人和林地的使用人。 林权证是证明所有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证书。 3、森林资源转让:(重点)转让标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
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森林资源转让时,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可一起转让。 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的两种限制条件:一是用途限制,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防止森林资源流失;二是经营限制,即转让双方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在转让过程中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二)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1、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法把森林分成五类:①防护林;②用材林;③经济林;④薪炭林;⑤特种用途林。这五类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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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森林资源清查分三类: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一类调查)、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 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是科学管理森林资源的基础性手段,是政府森林资源管理的职责所在。 3、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
4、占用或征用林地与森林植被恢复费: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5、森林采伐管理:
①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 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可以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是用材林。
③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允许对成熟的用材林采取择伐和渐伐的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并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保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防护林:只许抚育、更新性的采伐;用材林:择伐、渐伐,严格控制皆伐;特种用途林中分两种:只许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谨采伐。】
④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必须有采伐许可证,采伐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
三、草原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草原法》所称的草原,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草山
1、草原权属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草原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2、草原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与森林一样,乡镇政府应加强本区划的监督,可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监督。
3、草原利用管理的法律规定:【不会出简答,只记标题】
(1)草原规划制度。国家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草畜平衡管理:产草量,以草定畜。
(3)草原牧业利用方式的管理:【选择】《草原法》规定了合理进行草原牧野利用的方式,包括划区轮牧、牲畜圈养、轮割轮采等制度。【防止过度放牧】
(4)草原征占用的管理:(类似森林征占用管理)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应经省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因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草原:【特色】拆除、恢复,都是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做 ※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必须恢复植被、及时退还。 ※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政府草原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拆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 ※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满不恢复植被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代
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草原保护的法律规定: (1)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基本草原的范围: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草种基地、特殊作用的草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基地。
(2)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等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针对那些地区设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
(3)禁止开垦、退耕还草、退牧的规定:鼠害、病虫害、毒害草是我国草原最为严重的生物灾害。【多选】 禁止开垦草原。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上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破坏植被。 在草原上采石、采土、采砂,应经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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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重点) (一)一般规定:
1、《水法》里面的水资源指的是淡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不包括海洋。
2、水资源权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的水塘、由农村集体修建的水库的水,归农村集体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才取得取水权。
例:取水许可,适用于什么样的行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行为。家庭生活取水、城镇居民取水、村民从本村水库取水,都不是
3、水资源管理体制:【特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 4、水事纠纷处理(重点)【案例分析】
水事纠纷,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同用水主体之间就水资源的分配与使用发生的争议。根据《水法》规定, (1)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先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裁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跨区域,先协商,不成找上级。不能诉讼】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政府调解不成的,可以起诉。纠纷解决前,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人”,协商不
成,或调解或诉讼,是选择关系,不存在先后关系】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案例:A/B两村,因吃水问题产生纠纷,溪水本来流量不大,A村通过引水管将溪水引入本村,导致下游的B村吃水受到影响。 答:先协商,协商不成,找上级,未解决前,不能改变现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先满足两村的饮水问题。
(二)水资源利用的法律规定: 1、水资源规划制度:(重点)
※ 国家通过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进行水资源管理。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分为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分为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 水资源战略规划之间的关系: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 水资源战略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 水资源战略规划是建设水工程的法律依据,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2、水资源利用的管理规定: (1)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①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的利益。
②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需要。 ③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污水处理再利用。
(2)水资源开发进行科学论证的要求 (3)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4)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3、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1)保护水量和生态用水 (2)水功能区划制度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4)地下水禁限制度: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限制开采区。
五、渔业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渔业法》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中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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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渔业生产的方针: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3、管理体制: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4、渔业养殖与捕捞管理的法律规定: (1)养殖水域规划制度
(2)养殖权的取得与终止:(重要)
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部门申请,由本级政府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证也是许可】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养殖。 (3)养殖水域的环境保护:
(4)捕捞许可证制度:(重要):不同捕捞许可证有不同取得方式【选择】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到国际协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部门批准发放。 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渔业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经国务院渔业部门批准。 捕捞证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5)捕捞限制制度: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中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省级政府确定或协商确定。 5、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1)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3)禁止破坏性捕捞作业:【热点】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违反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违反者,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下罚款。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六、海域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
1、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称的海域,指中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底和底土。 2、海域权属制度:
(1)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主要是国家出让取得。出让方式有申请取得和其他取得。经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依法继承。 申请取得:向县级以上海洋部门申请,经政府审查、批准。特别取得:招标、拍卖。 (2)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养殖用海15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
(3)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人可请求海洋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直接起诉;有损失的,可请求赔偿。 海域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由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协调;也可直接起诉。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3、海域管理体制:国务院海洋部门主管全国海域使用,沿海县级以上海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4、海洋功能区划:(选择)
2012年3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我国管辖海域分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台湾以东海域,5大海区、29个重点海域。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将海域划分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8种海洋功能分区。 5、海域使用金:(选择)
是国家贯彻海域有偿使用的具体措施,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上缴财政。
免缴海域使用金: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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