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最新教材浓缩 (3)

淡若清风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的法律原则。【论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案例:A县生态环境十分优越,具有很好的旅游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开发前景。但是,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县政府决定将一片湿地填埋后建设一个工业园区,希望通过发展工业提高本地财政收入并增加就业机会。问:县政府的决定是否是最好的选择?

答:协调发展的内涵有三点。湿地是生态资源,填埋后对当地生态环境会造成损害,工业园区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但是会带来工业污染。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可以充分利用环境优势,开发旅游资源,增加就业,提高当地收入;开发生态资源,谋取经济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

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与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争论密切相关。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即:经济发展优先论、环境保护优先论、协调发展论。

“经济发展优先论”主张,为了经济发展而“先污染后治理”;“环境保护优先论”认为,经济的指数式发展会给环境资源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并在某个时间达到极限,经济陷入灾难性崩溃,因而必须停止增长,保护环境,并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协调发展论”是对经济发展优先论和环境保护优先论的折中,只有恰当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让两者平衡、协调发展,社会才能进步和繁荣。

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中国的必然选择。牺牲其中任何一种利益而换取另一种利益,都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社会发展停滞或环境代价过大。

4、关于协调发展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国务院2006年《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5、协调发展原则的意义:

将协调发展原则作为我国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发展具有三方面意义:

①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发展是从事物之间横向联系的角度提出了处理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的对策,可持续发展则从纵向、长远角度提出了处理发展与环境之间矛盾的对策。因而,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既要重视横向的利益平衡,也要重视纵向的可持续发展。

②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协调发展原则强调环境资源承载力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强调对资源的节约与环境的保护,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积极意义。

③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协调发展原则要求在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实质上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宜的生存环境。

(二)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多选/简答】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

2、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 4、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5、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6、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二、预防原则:(环境损害预防原则) (一)预防原则概述 【论述含义=1+2】

1、预防原则:也称环境损害预防原则,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2、预防原则的内涵:

①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这种损害是科学上确定的、形成共识的。如SO2造成酸雨损害、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 ②预防的目的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预防损害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③预防的性质属于事前积极控制。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保法原则,该原则也被称为环保领域的“黄金规则”。 3、风险预防原则:也称谨慎原则,指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转基因生物,科学没定论的损害风险】

损害预防与风险预防的区别:①预防对象不同,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预防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威胁,损害预防原则适用于所有环境损害,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②科学确定性的判断不同。风险预防的损害具有科学不确定性,损害预防的损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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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上是确定的。

案例:2003年,国家发改委规划在怒江干流上建设2库13级的水电站,此举引起了重大争议。赞成方认为,云南怒江州辖区内的四个县均为国家级贫困县,接近一半的农村人口处于贫困状态。但是,怒江州拥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建设大型的水电项目可以帮助当地脱贫。反对方认为,怒江水电开发可能会给怒江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影响,在把这些重大不利影响讨论清楚之前,应该慎重。问:如何看待怒江水电开发争议? 提示:协调发展原则、预防原则

4、预防原则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反应性向预防性转变。20世纪90年代,预防性环境战略在各国立法中得到反映。 我国1973年国务院《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提出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5、预防原则的意义

①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得较大的环境效益。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一旦产生,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失。如果能预防这些污染,会低于治理污染的成本,预防是低成本的环保战略。

②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扭转我国环保的被动局面。防止一切行为和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使环境保护从被动变主动。 (二)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简答】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最有效、操作性最强的环境预防措施。 2、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制度。 3、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以“节水/节地/节材/节能”和“综合利用”五面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 5、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三、受益者负担原则(损害担责)

(一)受益者负担原则概述 【论述含义:1+四个谁】

1、受益者负担原则: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受益者负担原则包括“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谁开发谁保护”指开发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开发自然资源的同时,负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谁破坏谁恢复”指环境与资源的破坏者,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和义务。 “谁利用谁补偿”指环境与资源的利用者,应当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 “谁污染谁治理”指环境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开发者、破坏者、利用者负责原则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污染者负责原则强调对污染的治理。责任主体还包括地方政府 2、理解受益者负担原则:①受益者负担实质是一种义务概念,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是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受益者所承担的主要是经济责任,不影响它因违法环保法律或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案例:1998年长江爆发洪灾后,国家对长江上游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位于长江上游的云南丽江按照国家要求,停止市内天然林采伐,地方财政收入大幅下降。问:丽江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应当如何补偿?

答:丽江按照国家要求,停止市内天然林采伐,对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维护都是有好处的,受益者是中下游地区的居民。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国家可以从税收等方面进行补偿,或者设置生态资源补偿费予以补偿。

3、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形成:

受益者负担原则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2年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演变形成的。【单选】

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方针。 随着环保范围从污染防治扩大到自然保护和物质消费领域,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2004年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共同承担产品及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成本。 4、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意义:

①实现社会公平。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本质是将污染者的污染成本内在化。

②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让最知情、最方便的人对环境进行保护、对污染进行治理,合理配置资源。 ③最大程度保护环境质量。将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二)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 【多选/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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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收费制度: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就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1989年《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排污收费制度。 2、生态补偿制度:2014.4.25修订《环境保护法》写入生态补偿制度【可能有案例】

生态补偿制度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受益者负担原则”。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3、环境税:三种方案:一般环境税、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 4、土地复垦制度:谁损毁,谁复垦

四、公众参与原则【今年要特别注意】 (一)公众参与原则概述:【简答含义=1+2】

1、公众参与原则:也称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2、公众参与原则的内涵:

①参与主体是公众。环保非政府组织 ②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 ③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④参与内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 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的开展。 3、公众参与原则的形成: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得到广泛承认,始于1992年里约会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规定了公众参与。 (二)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简答/多选】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保护立法。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今年政府信息公开提到多次,一定背】:2007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 (1)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包括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2)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以及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今年小心】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都是重点】

一、环境标准制度:

(一)概述:环境标准,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1、类别: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标准主要分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大类。

学理上分类: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五类。环保部还可以制定环保部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一旦被强制性环境标准所引用,就必须强制执行。 2、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保部提出编制计划,国家质监总局下达计划后由环保部制定,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

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由环保部提出计划、制定,国家质监总局下达计划、审批,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例:负责制定、发布国家环境标准的机构:环保部。质监总局是下计划、联合发布。 (二)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是满足环境达到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环境质量标准分国家和地方两级。

(1)国务院环保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映和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科学依据,也是判断某地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是否受到污染的直接依据。

(2)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量标准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对政府环境管理行为的约束,是考评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工作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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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经环保或其他主管部门按照环境质量功能区划要求,在各划定区域内明确适用不同类别的标准数值后才具有法的约束力。对不同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划定是主管部门的行政裁量行为,在各功能区内从事生产生活的公民负有容忍一定程度污染的义务。

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这个定义是什么?【单选】

(1)性质: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针对污染物排放所规定的最大限值。编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 (2)制定:国务院环保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级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上报国务院环保部备案。【多选】 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的严于国家的】。

(3)效力: 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直接的约束力。一般将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标准和依据。

3、强制性环境标准与环境行政的关系:

(1)环境行政效力:为提高环境行政决策的效率、减少行政机关对各类环境利用行为的审查程序、填补法律在具体规定上的不足,必须通过授权专门的主管部门制定专业性较强的科技标准规范并适用于不同环境利用行为,体现出对环保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在环保法律规范适用上的预见性、确定性和可规则性。因此,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授权环境行政部门按照不同环境地域要求予以分别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2)具体适用:强制性环境标准不属于法的规范,其具体适用需附于法定环境行政决定即公法上的判断。强制性环境标准不具有判断或决定平等主体间是否存在环境妨害或侵害的法的效力。必须经环境立法确认并由环保等主管部门决定适用后才具有相应的法的约束力。

(3)制定权限:由环保部门享有。环保部门对个案适用具有较大裁量空间,因此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就非常重要。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因涉及公共利益发生纠纷时,应进行司法审查。

(三)推荐性环境标准 【多选,能选出这三个】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尺子的功能】 上述三个环境标准要在全国统一,因此只有国家标准,没有地方标准。

其制定权限来自于《标准化法》的授权,属于指导环境监测和实施环境监督的技术规范,不具有法的拘束力。

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可以用上述三类环境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判断监测方法及测定技术等操作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环境标准规定。

案例:环保部门发现A企业存在超标排污行为,给予行政处罚。A认为,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时进行的排污监测过程不符合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因此得出的监测结果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环保部门认为,虽然监测过程未完全符合相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 但不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所得结论可以作为处罚依据。问:A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环境标准无强制约束力,经环保部门确认适用才能生效。监测方法和过程要符合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否则结果不能采信,不能认定超标与否。

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业标准:

我国没有环保行业,因此将环境保护部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不作为国家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主要局限于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两大类,属于推荐性标准。由环保部负责制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企业排放标准:企业自行制定的比国家或地方标准更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排放标准一般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在下列两个情况下应认可其法的拘束力:①在企业与政府或周边居民签订的环境协议中作为企业义务明确规定;②司法机关认可某些领域的企业排放标准可以作为鉴定标准适用。【案例用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一)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国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的重要依据。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组成: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保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 共同组成。

其中,由国务院编制、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中的环保篇章,在所有环境与自然保护规划中处于最高地位。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多选】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和专项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分为三个层次:①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纲要;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重点专项规划;③各部门、各地区编制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 2、五年规划纲要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1975年起,《关于制定环境保护十年规划和“五五”计划》中就提出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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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国首次将国家环境保护“六五”计划作为独立的篇章纳入到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计划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其他四类。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 (三)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011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级和省级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特点是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以功能区为单位展开。

优化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聚集条件较好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简答】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

从中国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执行看,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具有最高规划效力,其他依次为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类别的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例:节能减排,多省未完成指标,法律后果是什么?只会影响官员绩效考评,不具有直接的法强制力。

当环保规划的具体实施涉及公众的环境权益时,应当按照不同环保规划的性质决定该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行为是否受司法审查。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概述:

1、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保法有关预防原则的体现。

1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

2002年我国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9年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79-2009,只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09年后,对规划进行环评】

2、环评对象:包括规划、建设项目两大类。

(1)规划: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评。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性规划包括:①(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②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领域。应当进行环评的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环境敏感区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的重要依据。所谓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多选】

3、环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基本内容:①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他可选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②受影响的环境以及环境受影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对策措施。【我国只有一个被评价方案,不要求提供可选方案。】

基本程序:①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评的必要性判断程序;②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③实施环评和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程序;④公众参与程序;⑤最终决定程序。其中①对拟议方案及其他可选方案一并评估、②公众参与评估和决策的全过程,是各国都必不可少的内容和程序,是影响环评制度的核心和精髓。 (二)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程序:【经常考】 1、规划的环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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