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最新教材浓缩 (4)

淡若清风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1)编写环评文件。(2)规划的环评文件的审查。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前由该级的环保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前由审批机关与环保主管部门共同召集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的环评程序:

(1)分类管理,筛选评价对象,决定评价范围。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影响分析或专项评价;③影响很小、不需要环评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编制环评文件。其中最全面、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是七部分。

建设项目的环评应避免与规划的环评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不进行规划的环评。 除国家要保密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报告书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3)环评文件的审批。【背,案例,每年考一个】

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审批权的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单选】

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③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保部。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对环评结论有争议的,其环评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或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评文件、擅自开工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5-20万罚款,对直接主管或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由有权审批该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20万罚款,对直接主管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评而未评价,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评的机关外,其他机关团体、地方政府、专家、居民等。

2006年《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公开、平等、广泛、便利的四项原则。 4、环评机构及权利义务:

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

环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机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评服务的机构在环评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由授予资质的环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A化工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导致所在城市停水60小时,原因是,A生产设备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但B环评机构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声称A在生产过程中“无废水外排”。此外,B还在环评报告书中编造附近居民“坚决支持”该项目的公众调查结论。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法律责任:由环保部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103倍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环评机构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环评文件严重失实,由国务院环保部通报,处所收费用1-3倍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5、“三同时”制度【我国首创】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联的制度 【简答、论述 三同时制度 1+3】

(1)概念: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2)产生:“三同时”制度首创于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3)内容:“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同时设计,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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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中有关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③同时投产并使用,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递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许可,环保设施不得停止运营。 (4)法律后果:【背】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以下罚款。

四、环境费制度:

环境费是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表现为三种形式: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多选】在我国,环境费具体表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自然保护费制度。除了环境费外,还开始实行环境税和生态补偿金。

各国环境费的共同特征:①主体有特定性,征收者、缴纳者特定。②环境费的属性具有补偿性,环境利用行为人所支付的金钱属于补偿其利用环境而造成环境利益损失的恢复和治理成本。③环境费的用途具有确定性。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

1、概念:征收排污费制度,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

征收排污费是从环境中收益的对价,是承担法律责任外的另一责任。排污者交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经历了从(超标排污收费)到(达标收费、超标违法)的思路转变。源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国的排污费制度属于西方的环境公课的性质,仅是行政或财政上的环境公课范畴。 2、排污费的类别及其征收和使用: (1)排污费的类别: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交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包括: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其他都是排放就收,只有噪声超标才收】 【多选】

对超标排污的,给予行政处罚。例:超标排污,按照应交排污费的2-5倍罚款。

案例:A公司在开发利用贮灰场和清运粉煤灰过程中,将10吨粉煤灰倾倒入B河流,造成水体污染。当地环保部门对其罚款5万,并征收排污费20万。A认为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不能在罚款同时征收排污费。A主张是否成立?

答:达标收费,超标违法。达标也要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造成严重后果,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2)排污费的征收:

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对跨地域的排污单位,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单选】 当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自接到缴纳排污费通知单后向发通知的环保部门申请缓交。

当因不可抗力遭遇重大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免交。但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或免交。 (3)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用途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多选】

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署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

(二)自然保护费制度:两大类【选择题能认出】 自然资源使用费或资源税不属于自然保护费范畴。

(1)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 (2)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

森林: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耕地开垦费与土地复垦费、水资源费 草原:草原植被恢复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汪老师自创,法律无规定) :行政命令措施,保护公众环境权益和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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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治理措施主要分为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破坏整治两大类。 (1)环境污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制度最早是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限期治理的性质: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行政责任形式,具有行政强制性。

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①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②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如:国家级、省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两大类对象 多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多选】 对造成大气污染和海洋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即由环保部门对企业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省级以下同级政府最后决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案例】 法律责任: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事业单位,除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治理期限:

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生态破坏治理:①限期治理;②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

2、恢复、补救和拯救: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补救或拯救,两种措施。【多选】 3、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多选】

(1)突发环境事件分三类: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点流域水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②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③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分四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最轻】。 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A.突发环境污染事件,B.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C.辐射环境污染事件;D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D也是对的]

(2)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运行机制: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责任追究,五项机制。 【多选】 依照我国应急预案的规定, 负责协调应对工作的机构: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级别最高的是红色】 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②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1小时报告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报。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续报:查清情况随时上报,进展、采取的措施。 ③应急保障机制、后期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要背,2个大题】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环境污染、防治法、特征分类。体系、法律制度】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的定义:

1、环境污染,是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降低,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2、表述:我国现行环保立法对“环境污染”没有统一用语,较完整的表述是“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表述源于1978年《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宪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也沿用该表述。 3、范围:依照《环境保护法》24条规定,受我国法律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爆炸物不是】 (二)环境污染的特征:环境污染的实质是环境质量恶化

①环境污染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②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泄露;③要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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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污染的分类:【简答】

以产生污染的人类活动为标准,分为:工业、城市、农业环境污染。

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为标准,分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 以污染物性质为标准,分为:物质污染、能量污染。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定义: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本质内涵:以保护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目的,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人类活动实施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环境容量利用角度,是引导、规范、控制人类环境容量利用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六部专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从控制对象、目标与方法看,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物质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化学物质污染防治。 第二,能量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 第三,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三)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方法主要有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两种。 浓度控制:通过限制排污口所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的方式进行污染控制。

总量控制:通过限制一定时期内特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式进行污染控制。

浓度控制的缺陷:①无法为企业提供额外的动力来更新生产技术、减少排污总量;②无法有效实现污染控制目标,即使所有排污者均遵守排放标准,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仍可能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而导致环境污染。

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衍生了排污交易的市场化污染控制手段,一些省市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试行排污交易。 排污交易:排污指标交易、排污权交易、可交易的许可,交易的是污染物排放许可。

第二节 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单选】 (一)一般规定:四个制度、一个管理体制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船污染由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82年首次公布。

2012年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特殊保护地区(执行一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农村地区(执行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类区包括?二类区包括?】

机动车尾气污染领域,省级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要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北京和上海已经制定实施了地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1-10万罚款。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①确定总量控制区。一类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划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标准的区域;第二类是两控区,国务院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或SO2污染控制区。【选择】

②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上述指标分解到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的地方政府。

③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主要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区内的地方政府来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案例:A公司位于国务院划定的SO2控制区,当地政府依法核定了A公司的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并给A公司颁发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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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当地环保部门在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A公司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已经超过了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对A进行处罚。A认为,其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并未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不应当处罚。问:A主张是否成立?

答: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地方政府核定的具体分配到每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总量标准及许可证许可的条件下排放,超过了,违法,行政处罚。

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总共113个。 【多选】 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大中城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发布,包括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危害程度。公众大气环境知情权

(二)防治燃煤污染:※

为防止燃煤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煤炭开采控制、清洁能源推广、锅炉和城市供热管理等内容。 1、控制煤炭开采:限制对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禁止对含放射性和砷等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开采。

推行煤炭清洗加工,降低硫份和灰份。①新建的高硫份、高灰份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②已建成的高硫份、高灰份煤矿,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违反者,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2-20万的罚款。 2、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重点城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大中城市限期使用液化气、天然气等。

3、达标、限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要求,让其达标;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不能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4、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污染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污染大气。

(三)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为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尾气排放年度监督检查等内容。 1、达标上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对在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

2、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优质燃料油。禁止含铅汽油

3、交通、渔政等有监督权的部门、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车船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例: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的单位是:受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委托的取得机动车检测资质认证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 (四)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二、水污染防治法:※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水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84年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陆地水污染,即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一)一般规定:

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是对地方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之一。 2、水环境标准制度:

水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将地表水水域功能区划分成五类。在水污染排放标准方面,最重要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五类:【能选出对应的是哪类】 Ⅰ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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