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最新教材浓缩 (2)

淡若清风 分享 2020-06-22 下载文档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每个字都理解、记忆,出大题、难题】

例: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体有哪些?企事业单位、环保团体、公民、国家和国家机关

(一)公众及其环境权益【肯定成一个考点】

1、公众的概念:公众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通过立法赋予公民(自然人)优美环境享受权、决策参与权、与之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请求权。 环保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2、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

公众环境权益理论源于西方国家法学界倡导的环境权论,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环境权概念的出现源于政府不当开发决策和企业不当开发利用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 美国“公共信托论”和日本“环境支配权论”对环境权理论的贡献最大。

我国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首见于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

?公众环境权益: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中与享受优美环境相关的、非独占性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利与利益。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简答、多选、案例】【论述=权利+义务】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生理享受、精神和心理享受。具体而言,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瞭望权、观赏权、静稳权、在优美舒适环境下工作或休息的权利。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 知悉权。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等,公众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针对两个主体:政府、开发者;针对两种行为: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开发者的开发利用行为】 例:《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外,公众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 建言权。对象:政府、企业

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就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被政府审批或批复机关考虑,并获得相关说明的权利。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监督权:公众有权第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企业实行监督。对象:开发者。例:《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公众有权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

产状况。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检举控告权:以举报、揭发方式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违法行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行为;《水污染防

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①环境公益诉讼: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公民诉讼,宗旨不是通过诉讼维护专属于原告的利益,而是通过私人诉讼保护因私人或政府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针对环境公共利益,对现有诉讼主体原告资格的扩大解释】 ②环境公益诉讼不是独立的诉讼领域,而是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诉对象是可能侵害环境公益的行政机关或公权力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诉对象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③诉讼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个人。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环保部门;“有关组织”民政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行使赔偿请求权。 ④新《环境保护法》(2014.4.24通过)58条: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案例:2009年以来,昆明某公司在排污管网及污水防治设施未建成时允许养殖户进入生态畜牧小区从事生猪养殖,造成村民饮用水源污染。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污染环境,赔偿全部治理费用和鉴定费用432万元。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被告不服、上诉,云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问:由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答:①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坏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中,“机关”包括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所以,环保局是法律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由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合法。

②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环保部门作为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能力知识各方面都便于维护公共利益,因此由它提起公益诉讼是合理的。

(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世界环境日是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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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包括日常生产生活中减少自身行为对环境负荷的义务,如倡导节约减少浪费。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忍受义务是横平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选择,是来自法律规定,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忍受。德国将该义务分为:①公民有容忍第三人为环境保护的作为义务;②公民有容忍第三人为法律所允许的环境污染的义务。 与忍受义务相关的问题:

①政府在规划审批环境利用行为时负有使该行为尽可能不对相邻人产生妨害或带来危害风险的注意义务。

②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者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境费,用于治理和恢复。公民在容忍同时有权监督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 ③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出常人的忍受限度,构成权利滥用,受害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④科技发展证明某种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也可能因“小剂量、长时期”接触而导致人体健康受害,政府有义务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公民有权利敦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 (三)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包括(1)(2)】

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特征:单向性和破坏性。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要处于受制的被动地位。

污染防护------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自然资源保护

(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例如,开发利用者有义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承担对自然资源的养护责任、适当考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环

境的不良影响。

(2)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排污权)

排污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不是宪法的基本权利。 当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时,即使主观无过失或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和排放标准,也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无过错责任】 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案例分析】?

(1)企业环境责任:指企业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定责任】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对社会及其他公众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非强制】 (2)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两个特征:①责任主体:实施开发利用行为的企业,他们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②责任来源: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源于道义责任。

(3)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须为)是企业对环境立法有关强制性规范的遵守,这是企业最基本的义务和社会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第二个层次(可为)是企业自主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4)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

①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

②推行清洁生产。推行清洁生产的方式,一方面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另一方面是改进排污设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减

少或避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企业利己性和利他性的良好结合。

③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例如向上游企业提供绿色供应标准书

案例:A是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企业,B是中国的纺织企业,主要业务是为A代工生产运动服。为降低成本,B在生产中一直超标排污,污染环境。A一直知情,但由于B的做法降低了A的采购成本,A一直保持沉默。B超标排污的事情被曝光后,公众认为A也应承担责任。A认为,B是独立法人,其环境违法行为与A无关。问:A是否应当对B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答:B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B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违法企业对社会的义务,还应承担企业环境社会责任。A不对B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A从B的行为中获利了,A作为社会一份子,负有对环境保护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四)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环境保护不限于对企业行为的直接控制或间接诱导,还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来落实,通过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来主管和协调。

1、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

(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主要建立在环境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基础上。

中国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具有两方面意义:对国家所有的环境与资源财产的保护;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基本国策有4个: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资源。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国家“十二五”规划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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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大,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文化政治建设等各方面。 2、中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 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与 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 体制。 专门机关,统一监督管理:①国务院环保部;②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其他机关,分工负责:①环境污染防治;②自然环境保护

国务院、县级以上政府

统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分工:国家与环保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及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

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主体:①国务院及县级以上政府;②国务院环保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③国务院其他有关的部门及县级以上与环保有关的主管部门

行使环境保护行政职权的专门行政机关有3类:①政府:少数法律直接授权政府管理的环境保护事务;②国务院环保部门(环保部),对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③国务院与环保有关的主管部门,对环保实施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专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

(2)其他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的机关:两类:【两件事: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

环境污染防治分工负责机关: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机关、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军队环保部门、公安/交通/铁道/民航 自然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机关:土地管理机关、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主体:国家发改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安部

3、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做大题准备,重点】 (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重中之重】

我国环境保护,包括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两大部分。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权力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权力包括:【简答/多选】 ①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②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许可权(审批权),赋予申请人实施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资格。许可是原来主体不适格,授权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可为。

③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多选题】根据我国环保法律规定,实施水环境管理权限的有:环保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分别对环境、水环境质量、海洋环境监测享有管理权限。 ④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新环保法强化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四种情况加强行政处罚力度: A.增加环境主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

新环保法25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一般排污行为,一般排污责任】

解释:违法排污(未拿到排污许可证、拿到排污许可证但行使权力不当);造成或可能造成(体现预防为主原则);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主体: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

B.加大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按日计罚

新环保法59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C. 确定了超标排污的违法性

新环保法60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般排污责任+特别排污责任(限期治理)】 D. 增加治安处罚规定

63条: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环保法规定,对既存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违法现象(如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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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措施。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种情况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

A.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B.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的污染项目,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 C.对于偷排、暗排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D.对于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海洋环境保护法》91.2: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①清除环境污染和采取减轻损害等预防措施的费用;②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包括环境容量损失);③修复受损生态及由此产生的调查研究、制定修复技术方案等合理费用;④受损生态无法修复的,重建替代生态功能的合理费用;⑤为确定生态损害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监测、评估及专业咨询、法律服务的合理费用;⑥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环境要素及其性状

1、环境利用行为:主体是人(自然人、法人、组织);行为在主观上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根据环境利用行为的不同目的,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利用行为、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多选】 (1)本能利用行为:为了基本生存需要而本能利用环境要素及其产生的生态效益 【单选,逆向】

(2)开发利用行为:行为人以谋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与能量或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单选,逆向】

根据开发利用行为的方式,将其分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对应于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利用行为(对应于自然资源保护)两类。 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物的行为。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伐木、狩猎、养殖放牧等。 2、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是权利人可以主张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及其自然性状,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自然物。

客观现实的非物质财富,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表现在一定的环境效应、生态功能等。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既可以主观感受如碧海蓝天,也可以被动接受如呼吸清新的空气。 空气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全书最重要)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论述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1+3】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单选,概念的内容指的是什么?】

2、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意义:①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②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③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3、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①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③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④应当贯穿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中;⑤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4个基本原则: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多选】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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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特别制度:指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立法目的而确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所依据的原理:【多选】

①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②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③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完善。

五类基本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多选】 三、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

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也称环境基本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处于最高位阶,对立法行政司法及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地位的法律。

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地位和作用【简答/论述】

地位:《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法上不是基本法,但在学界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具有最高位阶,是环境领域的牵头法。 内容: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书上是6章】

作用:①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②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挤出。

③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保新政体制;

④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环保有关的条款。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将环境保护纳入计划统筹安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等基本原则,确立了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基本制度。

3、《环境保护法》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

(1)环保法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全部明确了基本原则,新法确立的四项原则:①保护优先;②预防为主、综合治理;③公众参与;④损害担责(受益者负担)。

(2)环保法与基本制度的关系:

(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

【选择】从预防环境利用行为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思路出发,《环境保护法》在基本制度的设计上首先确立了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然后,从治理现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实际出发,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及其他自然保护的准用性规范;最后,从救济可能存在的环境侵害及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出发,确立了限期治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制度、环境侵害的民事责任制度。

(2)《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保法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外,基本制度并非一成不变,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特别制度还可上升为基本制度,它们也需要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式予以实现。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014新法确立的基本原则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简答、论述】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概述【论述含义=1+2】

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适当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2、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

①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只有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人类社会才可能在保证生存环境的基础上,继续进步繁荣。

②协调发展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尤其是过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最终会制约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因而必须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③协调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1992年里约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包括两个方面,即发展与限制。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通过发展实现社会进步,因此发展是首要的。但这种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即对传统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速度加以适当的限制,经济发展必须考虑环境、资源、能源的承载力。协调发展原则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角度探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既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关于发展与限制的本质与内涵,又比较具体并具有较强可实施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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