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以上物品的,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
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与动物的类似】
三、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多选】
1、移送。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2、侦查。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立案并侦查,收集、调取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可先行拘留,符合逮捕的依法逮捕。 3、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
第四节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1、环境侵权及其内涵:
环境侵权: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环境侵权概念的内涵有两方面:①环境侵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排放污染物或损害环境,进而侵犯他人权利;②环境侵权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
2、分类:分为生态破坏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两大类。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 二、生态破坏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
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只有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2、构成要件:
根据一般侵权的基本理论,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②行为的违法性,③损害事实的存在,④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三种。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自然现象(地震、台风)、社会现象(战争)
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①如果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和行为人的过错共同导致的,行为人不能免责。②发生不可抗力后,行为人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对损害扩大部分,行为人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2、受害人过错:【案例】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免责;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原因: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包括损害赔偿、侵害排除两种。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有四个:
①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②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③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④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污染者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不论污染者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损害后果,②污染行为,③两者的因果关系。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两种。 1、不可抗力:
《环保法》41条: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92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41
担责任:①战争;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两个结论:①不可抗力事由必须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才能免责;②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行为人还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才能免责。 2、受害人过错:
通常情况下,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赔偿;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原因不再是免责事由:
如果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排除侵害、损害赔偿 四、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的意义: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方面具有显著意义:【主体差异、经济性、简化程序】
①行政处理制度能正视当事人间因社会、经济地位差异产生的能力差异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现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 ②行政处理程序所需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③行政处理程序更为简便,有利于简化程序,迅速妥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2、环境侵权诉讼:【3,3,6】
环保法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收到污染损害时起算。
海商法265: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因环境污染引起是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环境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多选】
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多选、简答】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三方面内涵: ①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特殊领域,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②国际环境法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关系。 ③国际环境法具有拘束力,靠国家自己的行为来保障。
理解: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法、国内环境法的关系:
①国际环境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都适用于这个领域,还有特有的原则与规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谨慎原则。②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二)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即表现形式 【本节考察频次最高,除案例分析没考过】【单选、多选、简答】 1、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包括全球性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双边条约。
全球性多边环境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框架条约仅作原则性规定,力争促使缔约方短期内达成协议。 2、国际环境习惯:
1938年和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确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排放烟雾对他国的领土、财产或个人造成损害,在《斯德哥尔摩宣言》(也称《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中有重述。【这个仲裁考察频率高】 3、一般法律原则:
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等产生广泛影响的国际文件所确认的原则和规则,已经成为证明国际习惯法规则存在的强有力证据。 4、辅助性渊源:
5、软法: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法律效力待定。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里约宣言。 软法变成有拘束力的原则或规则经历“宣言—条约—议定书”的发展过程。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重点】【选择、简答】
42
1、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目前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是主权国家。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环保组织)在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政府间国际组织分为三类:①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其专门机构(如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②联合国系统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③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条约机构(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
【新教材增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环保领域的作用:主要起到平台的作用。具体表现为:①为各国磋商和合作提供协商的场所;②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③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促进原则和规则的发展;④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⑤提供相对独立和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尚未被普遍/正式地接纳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2、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①环境要素;②主体针对环境要素所从事的行为。 (1)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包括领土及领土以内的各种自然环境和资源,属于国内环境法调整范围。一旦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确定为世界遗产,则不仅受国内环境法调整,还受国际环境法调整。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受国际环境法调整,分三部分:①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跨界河流;②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③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南极、外层空间。 (2)行为,即主体在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的行为。 ①国家在管辖范围外从事的开发和利用资源行为受国际环境法约束。
②国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的行为原则上属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但一国在其境内所从事的开发利用资源行为可能会影响到邻国或更广泛区域。这种在管辖范围内进行但导致管辖范围外环境损害的行为,受国际环境法约束。 ③国家对其境内的跨国企业行为有约束责任。 二、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选择】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主要集中在两方面:①界河、国际河流及沿海渔业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②野生物种保护。
①1909年巴黎召开的“保护自然国际大会”提议建立一个国际性保护自然的组织。
②出现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白令海太平洋海豹仲裁案(1893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1938年和1941年)。
(二)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①1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成立。
②规范船源污染成为重点。1954年签订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称《油污公约》)成为规范船源污染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条约。
(三)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①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当时规模最大的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说了就要做】
②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③斯德哥尔摩宣言:第一次阐明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和道义依据;为后来各国制定发展本国的国内环境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④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于哪个时期?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四)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的发展
①1989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称“布伦特兰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又称《布伦特兰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为里约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基础和基调。
②里约会议首次将可持续发展战略渗入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各个领域,成为当今国际和国内的焦点问题。 ③2012年6月,里约热内卢举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通过了最终成果文件《我们憧憬的未来》,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干扰项】 三、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概念 【简答】
43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指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三个特点:①通常反映在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多边条约和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中;②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③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防止环境损害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1、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考察次数最多】
①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指各国享有对其管辖范围以内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权利,同时承担不得给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
②主权原则的国际法的基础,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享有对其管辖范围以内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权利。
③在肯定国家对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的同时必须规定相应义务,即不得给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④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明确了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原则。这一原则被《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重申,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习惯法规则。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方面意义:①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应当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②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与合作。
国家环境合作的具体形式:预防、通知、协商、互助。 3、防止环境损害原则:防止现在进行的和已经完成的损害
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是国际法主权原则在环境领域的适用;防止环境损害原则:以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为目的。
防止环境损害原则在适用时基本没有科学不确定性问题,污染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是清楚的;谨慎原则针对科学不确定性而提出。 4、谨慎原则: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谨慎原则源于德国法,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出现在国际条约中。 国家对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物质要进行管制,必要时要禁止。 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者证明所从事的行为不会损害环境。
1992年《里约宣言》表达了谨慎原则的核心内容。2000年签订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被称为“谨慎原则的宣言”。 5、污染者负担原则:
环境污染这应当为环境恶化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负担相关环境费用。 6、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应当共同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但各国承担的责任份额是有区别的。 共同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①保护和改善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②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③相互合作与支持。
但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不应当也不可能要求所有国家同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必须立即和率先削减臭氧层耗损物质,而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10年宽限期。这是区别责任的具体体现。
有区别的责任:即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区别责任的另一表现形式是差别化环境标准。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现了有区别责任,如:发达国家率先削减排污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建立专门机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2012年6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7、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9年《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至少包括四方面内容:①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②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人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③以可持续发展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④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兼顾。 四、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1、国际环境法的手段和方法:
根据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手段和方法的性质,将其分为“命令与控制”措施、经济刺激措施、综合措施。
?命令与控制措施:由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制定,以公权力作为后盾实施。包括: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许可证、限制或禁止性措
44
施、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多选】
?经济刺激措施:税收、贷款、保险、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合履约。国际条约中用的最多。 ?综合措施:预防性措施。物质循环、清洁生产。
2、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措施:包括信息的报告、监督、监控机制。 五、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和争端解决:【重点】 1、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
跨界环境损害:主要指国家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给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与资源 造成的损害。 2、跨界环境损害赔偿:
(1)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方的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分为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严格责任下,加害方可以不可抗力、第三方故意、受害方过错作为免责事由。
绝对责任下,加害方没有任何免责事由。目前绝对责任仅限高度危险行为或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如:外空活动、核活动。 (2)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预防应急恢复措施的费用与支出。 3、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单选、多选、简答】
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法沿用一般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分为两类:①政治方法(外交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等;②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何种方法和手段,主要取决于①争端当事方、②条约规定。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一、大气环境: 1、跨界大气污染:
预防和治理跨界大气污染的条约最初以双边条约为主,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个旨在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多边条约《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
美国和加拿大于1991年3月13日签订了《美加大气质量协定》,对SO2和氮氧化物排放制定了具体减排目标。 2、臭氧层:
?1985年3月22日,维也纳召开外交大会达成了《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只是框架性条约。该公约的宗旨是:①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防止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不利影响;②采取措施控制已发现的对臭氧层有不利影响的人类活动;③鼓励合作科研和系统观测;④鼓励法律、科学技术的信息交流。
?1987年9月16日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达到125种。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国际环境条约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3、全球气候变化:
1992年,里约会议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发签署。公约宗旨是①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干扰的水平;②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到威胁;③使经济以可持续方式运行。
1995年公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
2009年第15次缔约方大会在哥本哈根召开,达成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就发达国家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自主减缓行动作出安排。 2010年第16次缔约方大会在坎昆召开,达成《坎昆协议》,基本完成气候谈判的组织议程,就设立绿色气候基金达成共识。 2011年17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德班一揽子决议”,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2012年18次缔约方大会在卡塔尔多哈召开,达成长期合作行动方案,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海洋和淡水:【简答、多选、单选】 1、海洋:
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称《油污公约》)是第一个旨在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条约。 1973年签订《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记为船污公约),对船舶污染进行了相对完整的规范。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的条约体系基本建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法典”,是国际海洋法规则和制度的基础。
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该组织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的规则)。【多选、单选】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