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与投标汇总表中的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汇总表中的总报价为准;
(四)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总报价与各项费用的实际合计数不一致时,以各项费用的实际合计数为准并修改总报价。
按本条规定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投标人拒不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所有的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
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者监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重新组建。
第六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
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投标文件中约定的主要人员,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十九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
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本款行为,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第七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