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由州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在招标前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批准手续和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的有关规定,依法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直接委托; (二)公开竞争性比选。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上的,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下的,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的,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发布比选公告。招标人发布比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自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申请人递交比选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天。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招标人应当
在《红河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代理机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公开竞争性比选办法》和建立《红河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省和州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性条款应当单列且条款内容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国有投资项目的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招标人应将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申请人确定为投标人;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具体数量,但该数量不得少于九个。如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申请人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数量时,应当采用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投标人,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投标人。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除BT、BOT、BOOT、
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BT(即建设—移交)模式仅适用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国有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