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我叫很个性 分享 2020-04-03 下载文档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授权委托人或者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五)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许可证件、印鉴;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报表; (三)提供虚假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四)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五)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或者奖项证明;

(六)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四十九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书的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和工期; (六)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投标人、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部分的投标文件。中标价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的差额可以作为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5%。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行业专业分库中抽取。一般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评标项目信息保密; (三)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五)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六)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八)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协助和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有关项目的评标: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申请;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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