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企业安全管理“执法”的最根本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一个系统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阐明安全生产保障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安全与生产统一的原则”、“五同时”原则、“三同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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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原则及“四不放过”原则。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纵向方面各级组织、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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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hina安全科学SafetyScience学报第19卷
Journal2009年
产责任制通则,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体责
任人的基本安全职责,以此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条款,并逐步细化完善。
3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从实质而言,“责任”的含义具有双向性,“安全生产责任”亦是如此:一是积极意义上的职责、义务的责任;二是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即因没有履行职责(或)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惩戒[8-9]。因此,要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这是一个关键环节。3.1 企业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等。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和有关法律、员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应负有行政责任、技术责任、管理责任等安全生产责任,即企业的管理应该落实和遵守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要求。一个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或生产人员,如果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的法规,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负责的内涵包括如下内容。3.1.1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通俗的讲,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人身制裁,即限制或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等刑事制裁。在刑事制裁中,人身制裁是主刑,财产罚、政治权利罚只是附加刑。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对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内的9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条款中,以及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
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对造成严重事故
后果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1.2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就实质而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法上规定的保护权利的救济措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3.1.3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实施行政制裁,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是警告、记;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追究经济责任,由其承担经济责任是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单纯给予经济制裁,也可以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追究经济责任。经济制裁的形式有罚款、停发工资和降级降薪等。依照《安全生产法》第73条和第74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企业的管理责任、技术责任、行政责任是上述法律责任的具体体现。另外,企业生产活动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类情感、社会伦理、个人道德等,肩负着上述“社会责任”。3.2 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中指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为了企业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研究
第4期 王胜江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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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这一管理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1996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即“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这一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一直延续至今。“企业负责”是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把“企业负责”放在第一条,表明企业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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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占的重要地位。
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对安全生产负责的关键是要做到“3个到位”,即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所谓责任到位,就是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所谓投入到位,就是企业要确保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所谓措施到位,就是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