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要组织人员学习措施,并制定自己的行动计划;排放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该矿救护队在没有措施、没有人负责组织的情况下,进行排放瓦斯。当送风半小时后,3人一起进入检查,发现风筒脱节也没采取任何措施。因此,排放瓦斯时严重违章作业,也是造成这次自身死亡的重要原因。
(3)《煤矿救护规程》第35条规定。“小队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并根据事故性质及需要,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而该小队进入灾区排放瓦斯时只有3人,也未按规定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因此,发生意外后,不但无人抢救,也无人知道,过了约3个小时,才被前去侦察援救的队员发现,但为时巳晚。
(三)不带或未佩用氧气呼吸器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都明文规定,矿山救护队员进入灾区或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都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佩用氧气器是救护队员的生命保障,如果不带或不佩用氧气呼吸器,根本就谈不上做好抢险救灾和安全技术工作。而有些救护队明知故犯,在处理灾变事故时,行动前没有制定和研究作战计划和安全措施。在组织人员进行侦察时,不佩用氧气呼吸器,也不检查灾区各种有害气体的成分盲目进入灾区。结果造成自身伤亡,这些教训非常深刻。例如,1975年5月l5日,湖北省某局救护队检查沙田煤矿井下火灾情况,在不带呼吸器的情况下,从回风侧到达火点后,都感到头痛,全身无力。返回途中3人各自慌忙奔跑,1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又如,1982年7月25日,四川省某局杉木树矿救护队到北井4124火区内取气样。由于未带呼吸器,当他们将板闭凿穿一个小洞取样时,2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又如,1967年10月22日,山东省某救护队,处理腾县木石煤矿自然发火事故时,不佩用呼吸器前行到着火地点。风帐还未挂好,全小队人员均感到不舒服。退出时,全小队又惊慌失措,行走急促,因此发生了7入全部中毒,3人死亡的事故。
案例四:
1979年9月7日,某地区救护队在处理放羊冲煤矿火灾事故时不带和不佩用氧气呼吸器,导致4名救护指战员死亡。
1.自身伤亡事故经过:
7日5时,2名工人在四号下山装煤时,随手将煤石灯挂在棚梁上。装好煤推车出井,灯未取走。待2人返回原处时,挂灯处的木垛已起火燃烧。事故发生后,该矿组织人员积极进行灭火,在灭火过程中5人CO轻度中毒,为此该矿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