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正式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3)

(1)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否为电子方式的合同、订单、发票等?对于无具体金额、数量的框架性合同,是否为有效凭证?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是否仍限定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付汇证明联”或“收汇证明联”?

(3)银行需在审核的所有凭证和单据上都进行签注和加盖业务章吗?

答:(1)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例如,对于进出口合同,形式、要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须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3)对于已经审核的凭证和单据,若留存单证正本,可以不进行签注;若单证正本退还企业,须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和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签注后的单证复印件。 问题7:银行查询企业名录状况后,是否需要打印查询结果作为业务留存资料备查?同一家企业一天之内可否不再查询?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结果。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不在名录的企业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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