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正式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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