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以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因此,本指标既要考虑公共图书馆确定单项设施建设用地规模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城市规划落实其建设用地的需要。
指标考虑了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现状基础和未来的发展需求与趋势,综合了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的影响,以满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审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落实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需要,促使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建设达到节约土地、合理布局、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 三 条 本条界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指标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规划与建设,包括其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同时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布局。本指标不涉及国家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研及专业图书馆等非公共图书馆;不涉及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县图书馆、街道及社区图书馆、乡镇及村图书馆等规模较小、不需独立建设用地的图书馆。这些图书馆的建设可以参照本指标执行,也可以与其他文化建筑联合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