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塞拉尼斯(南京)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塞拉尼斯有限公司意见书》。
2009年11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塞拉尼斯有限公司意见书>的评论意见》。
2009年12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印度尼西亚贸易部传真件《印度尼西亚政府关于中国甲醇反倾销调查(含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进口甲醇)的评论意见》(Submiss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Indonesia Concerning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f the Anti Dumping Investigation Against Imported of Methanol Originated Inter Alia from Indonesia)。2009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印尼政府关于甲醇反倾销案的意见>的评论意见》,申请人认为印度尼西亚政府提交的该评论意见不符合《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印度尼西亚贸易部传真材料只有英文版本且未附译文,此后也未提交正式书面评论意见。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传真件为非通用语言文字资料,且未附译文,调查机关对该评论意见未予考虑。
2009年12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梅赛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提交的《甲醇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09年12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甲醇协会提交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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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的建议》。
2009年12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塞拉尼斯(南京)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对<申请人关于<塞拉尼斯有限公司意见书>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09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甲醇协会<甲醇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的建议>程序性问题的评论意见》。
2010年1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甲醇协会提交的《甲醇协会对申请人<申请人对甲醇协会<甲醇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的建议>程序性问题的评论意见>的意见》。
2010年2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甲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无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0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甲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甲醇协会相关评论意见的再次评论意见》。
2010年4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甲醇协会提交的《甲醇协会对申请人相关评论意见的再次评论意见》和梅赛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甲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无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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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甲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293号)。2009年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调查机关分别对国内生产者平煤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内进口经营者塞拉尼斯(南京)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上述四家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或《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数据等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后,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四家企业均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补充、修正材料。
7.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充分考虑后,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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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信息做出初步裁决。
(四)延期公告。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38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截止日为2010年12月24日。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醇,又名木醇、木精、甲基氢氧化物,英文名称为Methanol或 Methyl alcohol。分子式:CH3OH。
化学结构式:
H H— C —OH
H
物理化学特征:甲醇是一种简单的饱和醇,通常为无色、透明、易燃、易挥发、略有酒精气味的液体。
主要用途:甲醇是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良好溶剂和优质燃料,可用于生产甲醛、甲胺、甲烷氯化物、醋酸、醋酐、二甲醚、甲酸甲酯、碳酸二甲酯等。甲醇也可以生产敌百虫、多菌灵等农药。此外,甲醇也是优良的能源与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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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燃料,用甲醇生产MTBE(甲基叔丁基醚)进而生产高辛烷值无铅汽油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1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
三、 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甲醇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显示:
1. 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
国内生产的甲醇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基本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没有区别;二者外观相同,常温下均为无色、透明液体;二者通常均没有包装,为散装液体,由槽车、管道或轮船运输;二者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基本相同。
2.生产设备和工艺
国内生产的甲醇与被调查产品均采用由碳的氧化物与氢合成甲醇的生产工艺。该工艺路线主要包括合成气制备、压缩合成和精馏三个步骤,通过将含碳氢或含碳的原料转化为制造甲醇的合成气,经脱除杂质并调整氢碳比例后,将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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