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 (6)

张望的时光 分享 2020-06-28 下载文档

附件7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

一、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占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没有封闭的有柱的檐廊、有七字挑(十字挑)的无柱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50%补偿;房屋建成后对以上结构进行封闭的,按其投影面积补偿,但在拆迁补偿计价时,只按同类别房屋主体标准补偿,不再补偿房屋装(修)饰费用;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单层(平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二、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三、本标准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均已包括房屋基地的平整、按结构要求的砖、石、柱基础、阳台、踏步及其扶手、护栏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水电齐全包括: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房屋的墙 、门、窗、平顶、楼面、地面、屋面、排水、室内外等装(修)饰,超越所属类别的结构、装(修)饰要求的,按同结构最高装饰标准计算,不再另行计价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价包括原房拆除、旧料堆码、搬运至新建地及拆迁转运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房屋的屋面或隔热层前后经墙(柱)平均高度达到0.5米的,按附件《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中同类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计算,高度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1

五、木制房屋主体补偿参照砖木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90%补偿,其室内装修、水电等按150元/平方米包干。

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只能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高度2.2米以下的,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的主体补偿标准增加10-20%计算。

七、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全额进行补偿。

八、合法房屋主体补偿累计扣减砖混结构不超过1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超过9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不超过60元/平方米;合法房屋装修(饰)补偿累计扣减砖混结构不超过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超过1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不超过90元/平方米。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22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13〕12号 2013-11-29 统一登记号 生效日期 公布形态 LDCR—2013—00026 2013-11-29 首次公布 期 2016-07-01 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

? ? ? ? ?

发布时间:2013-11-29 访问量: 信息来源: 保护视力色: 收藏

娄政发〔2013〕1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中心城区内已批准项目征迁方案并实施的,其房屋拆迁奖励标准按原方案规定执行,新批准项目按“补充规定”执行;各县(市)征迁项目其房屋

23

拆迁奖励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本规定条件下自行确定房屋拆迁奖励标准。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祖籍均属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符合村(居)民住宅建设报批条件、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被拆迁人。

全 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国企、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研究生除外)、士兵(中士以下含中士士官)、劳动教养以及服刑人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正常婚姻迁入 的配偶及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随迁未成年子女(夫妻均为再婚的仅指配偶,但正常婚姻迁入方的配偶无子女的,可安置一名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的新增人口,参照相应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同 一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内,办理了自理户口,在外无正式工作且祖籍、户籍均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办理了自理户口,

24

在外无正式工作且祖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其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 内,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被拆迁人,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按6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选择货币安置的,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200元/平方米补助。

同一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村(居)民住宅建设报批条件、企业改制后户口已迁回原籍、没有享受福利分房和经济适用房且能提供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前无房证明、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下岗职工,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均价购买;选择货币安置的,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200元/平方米补助。户口未迁回原籍、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下岗职工,按《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条 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祖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与被拆迁房屋同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被拆迁人;户籍与被拆迁房屋分属不同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被拆迁人不得安置。

属 于国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拆迁人不得安置,但夫妻均为国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与被拆迁房屋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没有享受福利分房和 经济适用房且能提供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前无房证明的,可考虑其基本居住条件,被拆迁人及其共有产权人可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 共同获得9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第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被拆迁人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其“无房”是指无住宅(含车库)、无商业门店、无工业厂房等各用途的房屋。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不得安置,其被拆迁合法正房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25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 (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一篇:2015年福建省龙岩市中考化学试卷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xxxxx QQ:xxxxxx